
極光研究院院長——一默
10 月 29 日晚,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針對互聯網平臺管理的兩個文件的征求意見稿,分別是《互聯網平臺分類分級指南(征求意見稿)》、《互聯網平臺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征求意見稿)》。
在互聯網平臺分類分級指南中,按照平臺的功能和連接屬性,將互聯網平臺分成 6 大類 31 個小類。具體如下表所示:

同時,按照平臺的用戶規模、業務范圍、經濟體量和市場地位將互聯網平臺分成三個等級。具體如下表所示:

根據極光iAPP的監測數據,符合超級平臺中超大用戶規模標準,即 2020 年年活躍用戶數超過 5 億的app包括:
微信(12. 14 億)、支付寶(9. 14 億)、淘寶(8. 85 億)、QQ(8. 17 億)、拼多多(7. 54 億)、高德地圖(7. 22 億)、抖音(6. 98 億)、百度地圖(6. 05 億)、騰訊視頻( 6 億)、愛奇藝(5. 9 億)、QQ瀏覽器(5. 44 億)、微博(5. 24 億)、美團(5. 13 億)、百度(5. 12 億)、京東(5. 06 億)、優酷視頻(5. 05 億)

這次《互聯網平臺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征求意見稿)》共有 35 項條款。主要義務內容包含 34 個。按照面向的不同對象,可以將這些義務內容分成五大類。具體如下:
·面向其他企業(競爭對手和合作伙伴),共 6 項:公平競爭示范;平等治理;開放生態;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平臺內經營者保護;
·面向平臺自身,共 18 項:數據管理;內部治理;風險評估;風險防控;安全審計;信息核驗、記錄、公示;平臺內用戶管理;平臺內容管理;禁限售管控;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信用評價;廣告行為規范;知識產權保護;禁止傳銷;網絡黑灰產治理;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自然人隱私與個人信息保護
·面向國家和社會,共 4 項:促進創新;環境保護;納稅義務;配合執法
·面向用戶,共 5 項:數據獲取;算法規制;價格行為規范;消費者保護;特殊群體保護
·面向員工,共 1 項:勞動者保護
(其中公平競爭示范、平等治理、開放生態、數據管理、內部治理、風險評估、風險防控、安全審計、促進創新為針對超大型平臺所特有的義務內容)
本次政策文件有兩個最大的特點:
一是,這兩部《指南》是國內較為全面的針對互聯網行業企業行為的監管規定。盡管只是征求意見稿,但文件中羅列的內容涵蓋了企業市場行為、內部管理和社會責任等,特別是針對互聯網企業自身的業務管理和內部控制,提出了多達 18 項意見。盡管其中絕大部分內容在其他已頒布的法規中已有體現,但整合在一起作為互聯網行業的監管指南,這算是第一次。對于很多互聯網公司來說,可以直接將《指南》內容作為平臺風控、合規或審計監察部門的工作職責。
二是,首次提出對互聯網企業進行分級管理。此次《指南》相比過去基于《反壟斷法》對互聯網平臺進行監管更為明確也更為合理。此前以《反壟斷法》為核心的平臺治理規則,最大難點在于對平臺支配地位的認定。按照本次《指南》,能夠清晰判定平臺屬于哪一類,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實際上,本次《指南》不僅僅指導了互聯網平臺的行為規范,同時也為今后針對互聯網行業的監管政策指明了方向,即針對不同級別不同類別的互聯網平臺采用不同的監管政策。本次《責任指南》針對的是不同級別的企業,后續應該還會出臺針對不同行業分類的管理指導意見。
另外,《責任指南》從市場監管層面對超大型互聯網平臺提出更高的要求,比如促進創新、環境保護、內部治理等。這在之前的行業監管文件中并沒有特別強調。這也體現出“權力越大,責任越大”的治理理念。對于大型互聯網公司而言可能并非好消息,也因此相關企業的股價收到了明顯的負面影響。
《指南》本身不是法律,并沒有強制性。其內容規定也多為監管思路性質和行為倡議,沒有對具體需要履行的義務和不得從事的具體行為做出規定,更主要是強調分級分類細化管控,體現科學管理的精神。
可以明確的是,和之前對于教育領域的嚴厲政策不同,這次《指南》并沒有任何改變互聯網企業的業務基本面的內容。《指南》所提出的主體責任規范并沒有超出過去的監管范疇和程度。比如第 27 條對于自然人隱私與個人信息保護,所列責任并未超出本月開始實施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第 30 條對于靈活就業人員的保障要求的是承擔相應的責任和不得限制就業。并未如輿論期待那樣要求平臺為靈活就業人員按照正式員工繳納社保的費用。第 31 條針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也沒有超出今年國家對于教育和游戲等行業的法規內容。因此未來新規的正式頒布實施,對于互聯網企業的當前業務并沒有直接的影響,反而可以讓企業能夠明確行為邊界,將注意力集中在創新和發展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