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身邊,就有著這樣一群律師,你只要稍加了解,便會發現他們是謙遜、平凡和安靜的,立足于自身,從每個受委托的個案中努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法理和情理上據理力爭以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默默無聞地為社會主義法治夢做一顆鋪路石。
我們今天向大家推薦的葉明奇律師就是這樣一位身上閃爍著愛崗敬業、爭創一流的自強光彩,飽含著艱苦奮斗、勇于創新的時代氣息,浸潤著淡泊名利、甘于奉獻傳統美德的講誠信、守規矩的執業人員。

葉明奇律師,云南誠者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辦理過大量的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的處理,依法維護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獲得當事人的高度評價及良好的社會影響!
曾作為法律顧問參與籌備、組建金融公司、實業公司、科技公司等企業法律服務項目的全過程,在公司并購重組、股權轉讓等非訴業務亦有豐富的執業經驗。
擅長領域:
刑事辯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股權糾紛、經濟合同糾紛、交通事故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
社會職務:
云南誠者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
云南省公安廳信訪處特聘律師;
云南省涉法涉訴信訪法律服務中心專家人才庫律師;

社會榮譽:
榮獲中華名人庫“行業影響力人物”榮譽稱號;
榮獲名人百科“行業影響力人物”榮譽;
榮獲昆明市司法局宣講競賽二等獎;
榮獲昆明市五華區司法局宣講競賽三等獎;
榮獲法幫網“精英律師”榮譽稱號;
榮獲找法網“優秀律師”;
榮獲昆明市交通事故專業站“首席律師”;
榮獲找法網“最具影響力律師”;
榮獲找法網“律政先鋒獎”
經典案例:
昆明市“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第一案,馬某涉嫌故意殺人案辯護人;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張某涉嫌故意殺人罪二審辯護人(一審死刑立即執行,二審改判死緩);
云南省首例收回出租車經營權行政訴訟案代理人;
云南“榮宇集團”商事仲裁撤銷案件代理人;
云南省師宗縣朱某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案辯護人(無罪辯護成功)
葉明奇律師維權成功案例:
案例一:
25萬元購買房屋卻遭遇無法交房法院判房產商返還45萬!

案情介紹:
2016年6月初,羅某接到朋友韋某的電話。韋某告訴羅某,他用商鋪返租款45萬余元沖抵房產公司的購房款,買了一套價值近70萬元的98平米房屋,之后他弟媳曹某又從他手里買了這套房子。但是,因為曹某急需用錢想轉賣這套房子,房子價格是6800元/㎡,總房款為666468元,曹某愿意50萬賣出。如今房價居高不下,羅某認為房子低價出售的機會太難得,決定買下此房屋。后羅某與韋某詳細了解后,得知此房屋在2016年5月20日,已被韋某以總價款284000元轉讓給曹某,曹某已經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署《合作建房協議》,但尚未支付轉讓款,現曹某想轉讓此房屋,如果羅某有意購買,韋某愿意配合二人。于是,2016年6月8日,羅某和韋某、曹某簽訂《預售合同權益轉讓協議》,三人約定將預售房屋的總價款僅計算為50萬元;且三人均同意羅某以284000元的價格向曹某購買其享有的預售房屋的全部合同權利,此后由羅某對韋某用返租款沖抵的45萬余元購房款享有全部權利。同時,由于房屋還有部分購房款未支付給房地產開發公司,故三人約定合同總價款50萬元由羅某分三次支付:(1)2016年6月10日以前,羅某要向方韋某支付債權轉讓款254000元;(2)當預售房屋第二層施工方案完成時,羅某向韋某支付債權轉讓價款30000元。(3)按照50萬元合同總價款計算,剩余購房款216000元由羅某直接支付給房地產開發公司。羅某按約支付款項后,韋某將房地產開發公司出具的45萬余元的《收據》原件交由羅某。25萬換來45萬的收據,羅某覺得自己賺大了。合同簽訂后,羅某一心等待房地產開發公司交房,自己也好入住。然而,這一等竟是遙遙無期。兩年多過去了,房產公司不僅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而且連房產項目都還沒有動工。眼看自己即將錢房兩空,無奈之下,羅某委托葉明奇律師將房產公司起訴到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合作建房協議》;2.房產公司返還預交購房款45萬余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9日起至全部款項付清之日止的資金使用費。
辯論焦點:
被告房產公司辯稱,本案中,涉案房屋是由其代案外人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用于沖抵第三人韋某的商鋪返租款的。羅某是向韋某、曹某購買房屋,且羅某的購房款也是直接交給韋某和曹某的,房產公司沒有收到羅某的任何款項,不應承擔向羅某退款的責任。如果法院認定被告應當退款,也應按羅某實際支付的金額退款,不能以其代案外人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沖抵韋某返租款(45萬余元)的金額退款。羅某的代理律師葉明奇律師認為,本案《預售合同權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且債權轉讓人已向房產公司履行通知義務,債權轉讓已實際完成,故房產公司和羅某之間的商品房預約合同關系依法成立。根據《合同法》規定,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有:(1)轉讓債權合法有效;(2)債權人與受讓人具有債權轉讓合意;(3)已向債務人履行通知義務;(4)不屬于法律規定禁止轉讓的債權。本案中,韋某將其在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商鋪返租款用于沖抵預購房款,某企業管理公司開具返租款45萬元往來款收據后,房產公司向羅某出具了45萬的預購房款收據,證明其已收到這筆款項。因此,韋某和房產公司之間的商品房預約合同關系成立,韋某享有的商品房預約合同債權合法有效,且不屬于法律禁止轉讓的債權。2016年6月1日,韋某將該合同債權轉讓給了曹某,并向房產公司履行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房產公司收到通知以后,與曹某簽訂了《合作建房協議》。這意味著房產公司對本次債權轉讓予以確認,認可曹某享有本案的商品房預約合同債權。2016年6月8日,羅某與韋某、曹某簽訂了《預售合同權益轉讓協議》,約定曹某將本案合同債權轉讓給羅某。若房產公司房屋未建成或其他原因需要退費等,均由羅某以45萬元的債權金額,向房產公司主張權利、享受權益。原債權人韋某亦對協議內容進行簽字確認,對本案的兩次債權轉讓予以認可。同時,韋某將房產公司出具的45萬收據原件交給了羅某。2016年6月9日,曹某向房產公司履行本次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并向房產公司提交更名申請,將曹某與房產公司簽訂的《合作建房協議》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羅某。房產公司收到通知并同意轉讓行為以后,與羅某簽訂《合作建房協議》,約定由羅某預購房產公司位于滇池路新都昌廣場的某房屋,總房款為666468元,預交房款為45萬余元。至此,本案合同債權的第二次轉讓已經完成。羅某和房產公司之間的商品房預約合同關系已依法成立,羅某在房產公司享有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債權。由于房產公司的嚴重違約行為致使本案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依法應該解除《合作建房協議》,并由房產公司向羅某返還預交購房款45萬余元以及資金占用費近6萬元。
法院判決:
2019年8月20日,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采納了葉明奇律師的觀點,判決:(一)解除羅某與房產公司簽訂的《合作建房協議》;(二)房產公司向羅某返還房款452586.25元。
律師提醒:
天上不會掉餡餅,掉下來的往往是陷阱!
盡管羅某獲得了用25萬換45萬房款的法院判決,但是房產公司已經負債累累,羅某最終是否能夠拿到45萬多的房款希望渺茫。如果她在買房付款之前,能夠請專業的律師對這個房產項目進行風險評估,同時對房產公司盡職調查,了解房產公司的資金實力以及社會信譽度等,就不會維權如此被動了。
案例二:
疫情期間房東索要超千萬租金法院判決免除一年租金!
案情介紹:
從2020年1月底開始,國內爆發大規模的新冠疫情,疫情導致很多公司企業面臨虧損、倒閉、經營難以維持的困境。其中,昆明尚水酒店(化名)也深受影響,遭受重創。位于昆明的尚水酒店作為一家以經營住宿、餐飲、會議為主的企業,深受疫情沉重打擊,從2020年2月份開始停止營業,公司收入幾乎為0,還必須支付員工工資、水電費等;同時,次承租戶某禧龍公司主營婚宴業務,自疫情開始也是一直處于停業狀態,直到2020年11月才逐漸恢復部分營業,并且也沒有向尚水酒店交租金。因此,面對一年上千萬的租金,尚水酒店無能為力。在此情形下,房東多次催要無果,認為其主張有白紙黑字的合同,最終將尚水酒店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的租賃合同,并要求尚水酒店支付全部拖欠的房租、違約金、滯納金共計1380萬。就在艱難得撐過疫情的尚水酒店剛想喘口氣的時候,卻面臨高達上千萬的訴訟索賠,尚水酒店認為自己很無辜,且其已經投資了一個億的資金對酒店進行裝修、改造,不僅不該承擔這筆高額的租金,也不能解除租賃合同,如果官司敗訴,尚水酒店的損失將高達一億多。為了打贏這場官司,尚水酒店委托了葉明奇律師為其代理訴訟。
律師觀點:
葉明奇律師認為尚水酒店不僅不該支付1380萬的租金,而且還有權繼續租用房屋。理由如下:一、租賃合同并未達到約定或法定解除條件,不應當解除。1、從2013年開始,尚水酒店就和原房東簽署了為期28年的租賃合同,為長期更好經營,在房東同意下,尚水公司先后投入高達1億的資金進行建設、裝修、升級改造。且在經營酒店8年的時間里,尚水酒店從未有過拖欠租金、物管費、水電費等行為,一直誠信履行合同。2、合同中并未約定逾期支付租金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尚水酒店未能如期繳納租金,是因為疫情不可抗力而導致無力繳納,并非主觀惡意拖欠租金,也不符合法定解除條件。二、根據國務院各部委、云南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關于疫情期間減免承租國有企業房屋中小微企業租金減免政策,被告深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符合減免租金條件,原告應當免除被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的房屋租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第五條第一款“承租房屋用于經營,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承租人資金周轉困難或者營業收入明顯減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沒有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為由請求解除租賃合同,由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規定,房東屬于中央企業,涉案房屋屬于國有企業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因此應當免除被告一年的租金。三、本案中,被告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履行合同困難的過程中,十次向原告申請減免租金,但原告均拒不履行國家政策,不明確對被告的減免租金及租期,使得被告也無法根據政策履行合同。被告不存在違約行為,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綜上所述,原、被告雙方合作時間長,合作基礎深厚。在原告的允許下,被告對案涉房屋投入了巨額資金進行裝修改造,雙方均有繼續履行合同的意愿,合同并未達到解除條件。因受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影響,被告2020年度虧損嚴重,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及政策規定,原告應免除被告2020年的租金。被告未能交納租金,不屬于違約行為,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疫情爆發后,我國國內經濟受到嚴重沖擊,經濟發展的外部環境也嚴重惡化,為實現經濟平穩健康發展,我國發布了“六穩”“六保”政策,即“穩就業、穩金融、穩外貿、穩外資、穩投資、穩預期工作”“保居民就業、保基本民生、保市場主體、保糧食能源安全、保產業鏈供應鏈穩定、保基層運轉”。本案中,尚水酒店作為從事服務業的企業,為響應政府號召采取停業措施,在恢復經營后亦面臨客流量大幅下降,短期內難以恢復的情況,并且其在收入大幅減少甚至幾近為零的情況下仍需支出員工工資、運營維護費用等維持其基本運轉的成本,此情形必然導致尚水酒店出現經營困難的狀況,如繼續按約定支付租金將造成雙方權利義務嚴重失衡,有悖于公平原則,也不利于經濟社會的恢復。
法院最終采納葉律師的代理意見,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與原告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房地產租賃合同》;免除被告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的租金。
執業理念:
律者,秉承正義,維護權利,定紛止爭!
某國企欠千萬工程款多次討要均敗訴,專業律師介入反敗為勝!

案情三:
2008年3月,昆明建達通信公司(化名)和云南某國有企業就通信管道建設項目達成合作協議。協議約定由昆明建達通信公司組織設計、全額墊資施工建設某國有企業所轄片區聯建通信管道。
能促成這個項目,對于建達公司董事長婁某江(化名)來說實屬不易。盡管合同約定由建達通信先全額墊資,但是婁某江認為國有企業家大業大,是國民經濟的中流砥柱、不至于也不可能拖欠僅僅千萬的工程款。
2016年4月12日,建達公司將案涉二十個標段所有工程項目施工完畢,某國有企業應付原告工程款為1559萬多元。讓婁某江沒想到的是,某國企僅支付705萬元工程款后,對于剩余854萬元工程款一直不肯支付。
為討要這筆近千萬的工程款,在長達13年的時間里,建達公司和某國企先后進行了58次談判,打了五場官司。期間還多次被農民工上訪、堵門鬧事討要工資,與此同時,公司還拖欠著各種材料款被追債、幾度瀕臨破產,董事長婁某江本人也被這筆錢拖得身心疲憊,心力交瘁。
該國企拒絕付款的原因也成為建達公司后續打官司敗訴的主要因素,那就是當初雙方簽訂合同當中約定的一個條款。該條約定,建達公司施工完成后,需要以某國企名義與各通信商簽訂《地下通信管道出讓(買賣)合同》,并由建達公司負責向各通信商催收相應的管道出讓金,各通信商將款項支付到某國企的賬戶,某國企扣除管理費后剩余的工程款才支付給建達公司。
某國企認為,從合同約定的內容來看,建達公司除了墊資施工以外,還應協助某國企與各通信商簽署出讓合同,催款、收款。而建達公司并未全面履行工作,這筆款有待建達公司協助催收到某國企賬戶,再全額向建達通信支付,現階段不應支付。
某國企這樣的拒付款理由讓董事長婁某江委屈、氣憤難耐。因為,并非建達公司沒有去催款、收款,而是由于與各通信商簽署管道出讓合同的主體是某國企不是建達公司,建達公司無權在沒有某國企授權的情況下代理某國企以其名義與第三人簽署任何書面合同或向第三人催收款項。期間,某國企不僅拒不給付婁某江公章也拒不配合合同簽章。這使得建達公司根本不可能完成簽署出讓合同、催款、收款的義務。
敗訴:
合同中約定建達公司催款、收款的義務幾乎如一劍封喉,讓建達公司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某國企堅稱,建達公司沒有履行合同義務,就不能支付工程款。四處討要無門的情況下,2019年,婁某江決定胳膊杠下大腿把某國企告上法庭,然而代理律師以侵權為由起訴后卻遭到一審二審法院的駁回。

制勝關鍵:
從2007年開始施工此項目,建達公司13年施工卻拿不到工程款,這完全就是店大欺客,為了給公司討個說法,婁某江找到了云南誠者律師事務所葉明奇律師。葉律師經過對案件材料和合同的仔細研究,找到了破解這一不平等條款的有力武器即法理和法律依據。
于是,2020年5月22日,葉律師受建達公司委托將某國企以合同違約為由再次起訴到法院。
葉律師認為:
根據雙方合作協議約定,本案原告的主合同義務為按約施工;被告的主合同義務為依照確定的工程量,在按比例扣除管理費后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自2007年9月20日開始實際施工至今,已經長達十三年時間,耗費了大量金錢、時間、人力以及物力,現工程早已投入使用,早已履行完畢合同義務。
附隨義務,是指合同的標的、價款等主條款之外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不履行該義務對實現合同目的沒有決定性影響,具有從屬性,不能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或先履行抗辯。
雖然合作協議約定過原告協助被告與通信商簽署出讓合同,催收出讓款,但只是附隨義務,協助義務,不屬于原告的主給付義務,不影響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以原告未協助其辦理簽署出讓合同、催收出讓款等附隨義務為由,拒絕履行自身主給付義務,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若將此條款認定為被告付款的前提,則屬于顯失公平,只要被告不愿意配合,原告的合法權益就永遠無法得到維護。
同時,在先前敗訴的楚雄市人民法院判決的案件中,各通信商已經明確認可,已通過出讓方式向被告獲取案涉工程通信公司使用權,故被告已經自行與通信商簽署了出讓合同,收取了出讓款項。且根據被告向原告出具的通信商付款部分憑證,能夠證實,截止2017年12月4日,被告至少已收取出讓款1170萬元,但至今僅向原告支付了705萬元。
另外,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并沒有約定未簽署出讓合同、未收到出讓金、某國企可以拒付工程款,因此本案的付款條件已經具備,某國企應向建達公司支付工程款。
原告已經根據合同約定及被告的要求履行完畢施工義務,且工程已經竣工驗收結算,付款條件已成就,被告應遵守誠實信用,履行按結算價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義務。無論是主合同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均是被告違約在先,被告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無權以此抗辯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

終審勝訴:
2020年,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采納了葉律師的代理觀點,判決,某國企應一次性全額支付建達公司工程款及利息。
后某國企不服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21年5月25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結語:
經過多年的艱辛討債和打官司維權,原本以為如果能拿回100來萬工程款都算幸運的婁某江,沒想到竟然能等到這份來之不易的判決。案件一審期間,葉律師為其申請了財產保全、楚雄法院凍結某國企資金,使得婁某江切身感受到專業負責的律師服務決定著案件的成敗,同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盡管是某國有企業也必須要遵法守法!
女大學生應聘公司財務并投資數萬,五年后錢沒要回竟獲刑!
案情四:
2013年,大學剛畢業的王舒雅(化名)通過前程無憂投放簡歷后,應聘進入了云南一家投資公司做財務的工作。后來,公司負責人方孔(化名)成立了深圳某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讓王舒雅負責公司數據統計和處理投資者提現等工作。公司在昆明黃金地段租了辦公室,而且在電梯、公交車以及網上平臺等渠道都有廣告,業務收入非常可觀。盡管王舒雅的月工資只有6000多,但是她覺得自己找到了一份比較理想的工作。直到2018年1月18日,王舒雅接到公安機關電話,被立案調查。原來,事發之前,公安機關受理了166名市民的報案,稱自己的投資被王舒雅所在的公司騙取,至今無法拿回。報案人中,有公務員、記者,甚至還有公司負責人方孔的父親和親姐姐,他們投資多則600多萬,少則幾十萬。檢察機關指控,從2013年到2017年間,方孔伙同公司高管還有王舒雅等人利用某互聯網交易融資平臺,通過公司廣告及互聯網推廣宣傳,以“P2P”借款、股權投資以及委托投資的形式,以高息為誘餌,非法向社會公眾公開吸收公眾存款。經鑒定,公司共計向166名投資人吸納資金1.7億多元,以股權投資形式吸納人577萬元,以委托投資的形式吸納資金100萬元。
被控犯罪公訴機關認為,王舒雅是公司部門高管,是在方孔的安排下從事開展業務,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起到進一步的促進作用,可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共犯。
面對突如其來的指控,王舒雅驚恐萬分。她說自己并不知道公司從事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活動,如果知道肯定不會參與。為了給女兒討個說法,王舒雅父母找到了葉明奇律師。
無罪辯護葉明奇律師在閱卷和會見王舒雅以后,認為王舒雅盡管是公司的財務人員,但并不構成犯罪。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但本案中王舒雅不具有任何故意。王舒雅做財務工作和其他同事一樣,就是為了尋求一份穩定的工作而已。從形式上看,公司的經營模式沒有問題,一個普通的求職者選擇這家公司工作沒有任何違法性。王舒雅剛從學校畢業,閱歷尚淺,讓其對公司經營合法性進行實質判斷,實屬嚴苛。且王舒雅沒有參與過方孔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制定和實施,沒有直接接觸過客戶的資金。公司的所有資金都是交由方孔支配。二、王舒雅對于公司私自將其登記為股東一事并不知情,公司章程以及股東會決議上顯示的王舒雅的簽字,并不是她本人所簽,系他人偽造簽名。而且在《股權代持協議》中約定,王舒雅對公司經營產生的任何收益均無權分配和享受,也不承擔公司運營所產生的風險和債務。而且被成為股東的王舒雅占公司股權比例僅為0.17%,其除了領取6000多元的工資以外,并未參與公司管理,也未領取過公司的任何利潤分配和分紅。三、公訴機關指控王舒雅將自己的銀行卡給公司使用存在違法性的問題,但公司使用員工個人銀行卡的行為屬于普遍情形,甚至連公司駕駛員都被要求去開銀行卡給公司使用。如果不開卡給公司使用,就面臨被開除的風險,何況受害人當中不乏有政府官員、記者,甚至連方孔的親姐姐、妹妹和父親都被蒙騙,更何況一個剛畢業的毫無社會經驗的女孩子?四、王舒雅盡管職務名為財務部主管,實際上干著出納的活兒,方孔才是財務部的決策者和實際管理者。不能簡單的以刑法規定的主管人員,來推定凡是擁有主管身份的員工都和方孔存在伙同情節,都是主犯,是不恰當的。五、王舒雅的行為不具有刑事違法性,不具有犯罪的主客觀意愿,不應當認定為犯罪行為。鑒定書認定王舒雅等人共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7億多元,但是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王舒雅使用過1.7億元中的任何一分錢,其正常的履職行為是不構成犯罪的。根據最高法《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紀要》規定,在單位犯罪中,對于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王舒雅存在犯罪故意,他就不可能將自己的錢和家人的錢投資到公司平臺50多萬元,而收不回的情形。從該情節上講,王舒雅同樣屬于受害人。因此,王舒雅僅僅是公司的一般財務人員,因為學的就是財務專業,在公司也是從事正常的財務工作,并不直接接觸業務工作,并未從公司業務中獲取業務提成,并非公司的實際股東,并未參與公司的任何利潤分配或分紅,既不了解非法吸收存款的運作模式,更沒有與方孔共謀、策劃。所以,王舒雅的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不應當認定為犯罪行為,應當宣告為無罪。

法院判決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王舒雅無視國家法律,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協助方孔通過廣告和互聯網推廣宣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王舒雅作為公司財務部主管,負責資金的提現和按照方孔要求將方孔個人賬戶所融資金打款到指定用途。協助管理公司并積極開展對方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業務,對犯罪行為起著次要、輔助作用,應屬從犯,對辯護人的部分觀點予以采納。為此,法院判決王舒雅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0萬元。
結語:
就目前司法實踐的案例看,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從犯在客觀上是否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多數爭議不大,爭議較大的是被告人在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故意。
葉明奇,在法治建設不斷加速的當下,我們相信葉明奇會憑借自己的智慧,為和諧社會的發展貢獻出更多的力量。追求公平、捍衛正義的法治理念在血脈傳承中生生不息,發揚光大!我們相信,千千萬萬的家庭也同葉明奇家一般,甘做法治信仰的砥柱、磐石,共同迎接中華文明更加燦爛、輝煌的明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