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客戶端8月26日電 8月26日,銀保監會公布了兩張罰單,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及其員工共被罰款30萬元。
根據蘇銀保監罰決字〔2020〕24號,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對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以下簡稱華安財險江蘇分公司)財務數據不真實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來源:銀保監會網站
2017年至2018年,華安財險江蘇分公司存在財務數據不真實的違法行為,金額共計133.16萬元。具體如下:
(一)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華安財險江蘇分公司向某網絡信息技術公司支付勞務費255.01萬元。其中,向易某某、劉某某、馬某某等20名勞務派遣人員支付勞務費83萬元,經核實,上述人員實際未向華安財險江蘇分公司提供勞務服務。
(二)2018年,華安財險江蘇分公司向某人力資源管理公司支付勞務費48.12萬元,實際用于發放華安財險江蘇分公司部分員工工資和獎金。
(三)2018年8月23日,華安財險江寧支公司以召開2018年半年度經營分析會的名義報銷會議費2.04萬元,經核實,該會議并未召開,費用實際用途為購置加油卡用于業務團隊進行渠道維護。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勞務人員資料、相關財務憑證、公司出具的說明、財務報銷審批材料、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上述財務數據不真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華安財險江蘇分公司處25萬元罰款。
此外,根據蘇銀保監罰決字〔2020〕27號,袁晨一作為華安財險江蘇分公司總經理,在案涉財務報銷憑證上作為最終簽字人簽字,知曉或應當知曉該公司財務數據不真實的行為,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管理責任,應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決定對袁晨一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罰款。(中新經緯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