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新社訊、編輯 | 吳濤、李杰
近日據司法部網站消息,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任何機構及個人均可提出自己的意見。
企業名稱是企業的品牌基礎,也是無形資產,事關每個企業商譽與品牌的發展,我們必須重視,如何更好地保護企業的名稱權與合法權益。北京綠色環保產業協會等多個行業協會商會、市場主體對此表示強烈關注,并提出具體的重要意見。
知名品牌專家、營商環境觀察員、北京綠色環保產業協會會長毛耀森對此表示,一切從名開始,企業名稱是企業品牌的重要起始部分,是企業標識、是品牌資產,對大眾創業、優化營商環境、推動企業建立品牌尤為重要。
在立法上,我們更應當關注立法機關如何保護企業的名稱權不受濫用權力的侵害,對于企業名稱的強制除名等監管內容應減少模糊兜底性條款,不能寬泛的含糊其辭,并應兼顧信賴保護。
司法部曾于2018年11月9日《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至今尚未正式頒布實施。其實這里面尚存很多模糊不清的兜底性條款,有待解決。
我們期待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中能夠予以完善和解決,希望減少模糊兜底性條款,讓權力使用更加規范化、具體化。
01
比如以下問題模糊不清,有待規范化和具體化:
1,企業名稱是否也應當作為市場要素的一部分,適用于“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登記機關在核準企業使用的時候一視同仁,不偏私不歧視?
2,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后,如登記機關再以“不符合規定”為由對其強制除名,失誤責任誰來承擔?如何保障企業信賴利益與合法權益?
3,《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送審稿)》提到,登記機關有權糾正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企業名稱,上級登記機關有權要求下級登記機關糾正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企業名稱......如此說來,符不符合本規定都是登記機關作出的決定(上下級的標準不一也會導致企業失去名稱),如果登記機關因內部錯誤,對無辜企業以“糾正”的形式強制撤銷其名稱,其后果誰來承擔?讓企業承擔因登記機關內部自身錯誤而導致的不利后果,這種情形怎么解決?
4,對已經登記成立的企業(無論已成立多少年),登記機關再提出對該企業的名稱“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和誤解”的認定事實和流程是什么?對于這種“可能”是否需要事實來證明可能已經發生,如何合理限制登記機關對“可能”的自由裁量權?如何避免隨意將這種“可能”作為模糊兜底的管制手段。
5,如果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登記機關依職權以“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和誤解”為由對已成立的企業強制除名,該權力啟動的前置限制條件是什么?
6,強制“糾正”撤銷企業名稱屬于損益性行政行為,對企業傷害很大,其法律性質是什么?是否適用于行政處罰?,行政行為如何定性?登記機關對已經登記成立的企業名稱有無反悔撤銷權?撤銷機制如何設定?
7,即便企業名稱存在不符合規定情形,但若因登記機關疏于嚴謹作出,并非企業導致,如企業沒有違法也無過錯,這種情況下是否還允許企業繼續使用?
8,登記機關對取得營業執照后的企業名稱啟動“糾正”的追回期是多久?登記機關有權自行處理的期限是多久?過了糾正追訴期,是否只能交由法院處理更顯公平?如何設定企業名稱在使用中的信賴保護機制?
這些都事關企業名稱、企業品牌和企業商譽的穩定性和不可預見性的風險因素,建立企業品牌、企業名稱至關重要,立法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如何更完善、更具體的建立一套客觀、公正、科學、利企發展的企業名稱實施辦法是才是重點,而不應僅僅停留在監管權力上加強,應適當給予企業一些權力保障,不應一概要求企業聽話和配合。比如增加對登記機關實施撤銷和糾正企業名稱的前提和限制,把一些模糊性、兜底性的管理條款盡可能的全部細化、具體化。
毛耀森說,以上這些關鍵問題都是在最新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送審稿)》里沒有體現的重要內容,特別是對于企業存在巨大風險的“強制除名”條款,就是其中第三十條:“企業登記機關有權糾正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企業名稱,上級企業登記機關有權要求下級企業登記機關糾正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企業名稱”...還有第十六條第(五)款規定: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和誤解的”...以上凸顯兩個嚴重的兜底性疑問,類似口袋罪。
02
權力的使用過于含糊,不利于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這里只說“有權糾正”但并沒有明確:如何糾正、在什么條件下、基于什么前提下才可以啟動糾正的這個權力,而在適用范圍上也很含糊。“有權糾正”是針對尚未辦理登記的預查名稱、還是已經辦理營業執照的企業也一概而論,而登記機關“有權糾正”的期限是多少,是否參照行政處罰法設定“超過兩年不追究”的信賴保護期呢,如果“有權糾正”實施是針對登記機關內部錯誤導致的“不符合規定的名稱”對于無辜企業如何保護?如何避免無辜企業承擔因登記機關工作瑕疵而導致的不利后果等等,該條涉及企業品牌資產的重要權益、避免濫用“有權糾正”這句話,還請立法機關給予具體化解釋。
毛耀森認為,首先要把這個“權力”鎖在制度的籠子里,需要明確該項自由裁量權的限制,防止權力被濫用,對此建議修改為:“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后,登記機關如以不符合本規定為由撤銷企業名稱,應當依據法院判決結果實施糾正權力,否則不能濫用糾正權力直接對企業實施;發現已經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稱不符合本規定,但不屬于企業原因導致的,不得直接實施撤銷或糾正”。
因為不一定這個過錯在于企業,很可能在于登記機關,比如因為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主觀標準不一或者審查標準缺失,企業想起個“高大上”的名字提交給登記機關審查,登記機關經審查為企業頒發了營業執照,之后無論這個名稱“合不合適”但是企業本身并無過錯,事后若上級登記機關再以“不符合本規定”為由要求下級登記機關撤銷該企業的名稱,如此一來,本不是企業的過錯,但卻由企業來承擔不利后果,這會嚴重損害營商環境,也會降低企業對登記機關的信賴感,甚至還會出現權力濫用、權力尋租、破財消災的公關局面。
比如登記機關為企業頒發營業執照是否可理解為該企業名稱暫時“符合本規定”呢,之后上級機關回過頭來發現“不符合本規定”是否應當對授權頒發營業執照的工作人員問責,還是直接撤銷該企業名稱,讓企業獨自承擔損失呢。
03
自由裁量權標準過于模糊,對守法企業也極為不利。
令人難過的是,撤銷企業的名稱,不一定是以企業違法為前提,即便企業不違法,也可能面臨隨時被強制除名的危險,因為《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送審稿)》中寫到:企業名稱存在“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和誤解的”登記機關有權予以糾正,這里要說的關鍵詞就是“可能”二字,這屬于模糊性兜底條款。
目前法律法規沒有對“可能”有一個具體的界定,如果以“一切皆有可能”的心態去執法,比如看見哪個公司的名字起的過于“高大上”,就可以拿“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和誤解的”為借口快速將其“糾正”除名,受害企業得不到法律支持,這樣反而使得登記機關權力和裁量權過大,企業將蒙受巨大損失。
記者發現,最新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送審稿)》第十六條第(五)款規定: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和誤解的”;這一條看上去,確實是個讓人難以界定的模糊兜底性條款。
什么情況下才有這種“可能”存在呢,條例并未說明,但是這個“可能性”將直接給予登記機關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因為無論什么企業名稱,都存在“可能性”,即便今日沒有“可能性”,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也許明日或未來某一天這種“可能性”就會變成扼殺企業名稱的一個重要說辭和理由。
不需要有既定事實來支撐,只要登記機關主管人員認為有這個“可能性”存在,企業就隨時面臨被強制除名的危險,一位工商界人士透漏。
企業創業需要信賴感和穩定感,因此很有必要在當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對此進行必要的明確和具體化,要讓權力在細化的制度下陽光運行,《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已經實施,不應再設置模糊、兜底性條款,這對企業極為不利,毛耀森說。
就該問題記者尋訪了專注于行政法的多個律師,也一致認為,如果“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和誤解的”這條僅僅適用于未辦理營業執照的企業預查名稱(只是一個名稱還沒辦理營業執照),這還可以理解,但要對已經辦理了營業執照的續存企業一概適用(無論你成立多少年),那就是模糊性、兜底性條款了。
因此很有必要明確第(五)款“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和誤解的”的適用范圍和適用周期,尚未辦理營業執照的預查名稱和已經辦理營業執照的續存企業必須“區別對待”,如果一概適用,那么“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和誤解的”這句話就會成為企業品牌建設中最危險的“定時炸彈”,因為“可能”無需舉證,即可成立。
誰都不想自己拿到營業執照還不踏實,企業名稱在某一天會因為某種“可能”強制要求你改名,登記機關通知你不能再繼續使用你的企業名稱,無論你做了多少廣告和推廣,都無濟于事。這是一個巨大的窟窿,必須加以彌補,毛耀森說。
細心者可以發現,對于“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和誤解的”這含糊其辭句話,現行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對此描述是不一樣的,《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二)款: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而《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將“可能”刪去,表述為: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實施辦法》刪去了“可能”兩個字,并強調了“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三個因素。看上去還比較結合實際情況,對想要辦理注冊的企業和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進行了“區別”對待,雖未能細化,但符合常理。
可惜的是,目前正在提交征求意見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中竟然刪去了該條款,反而變得更加模糊不清,既然是實施辦法,就要更加具體的完善和細化,應當對此作出更加進一步明確的界定。
預查名稱和已經辦理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稱,一個是企業自報行為、一個是登記審查行為,絕對不能一概而論,總不能在任何時期都高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當借口,讓企業幾十年的商譽和品牌積累,付諸于東流吧。
一切從名開始,對一個企業突然撤銷其名稱的使用,所有品牌宣傳付諸東流,這比一般的行政處罰還要致命,但法律法規并沒有給撤銷企業名稱定位一個法律程序和適用范圍,這是非常有必要完善的地方,撤銷企業名稱(所謂名稱糾正)需要進一步細化、具體化、不留模糊性、兜底性條款,迫在眉睫。
對此建議修改為:對已經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發生了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情形,或者損害了他人合法權益的,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行政裁決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的,應當予以糾正。
如此修改,既可以保障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后不會被輕易“除名”,也更科學的基于“以事實為標準”限制了登記機關主管人員隨意以“可能”為由對取得營業執照的無辜企業肆意利用權力,企業只要不違法,就不用擔心自己陷入“可能”的危險因素,也非常符合“無事不擾”的營商環境精神。
04
對企業名稱的強制性管理條款,必須充分體現信賴保護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的基本含義是:行政決定一旦作出,就被推定為合法有效。法律要求相對人對此予以信任和依賴。相對人基于對行政決定的信任和依賴而產生的利益,也要受到保護。禁止行政機關以任何借口任意改變既有的行政決定甚至反復無常,即便是自我糾正錯誤,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要這種錯誤不是相對人造成的,行政機關就不得以糾錯為名,擅自撤銷或改變已經作出的行政決定。
我國《行政許可法》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國務院關于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第五條:行政機關應當誠實守信,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
毛耀森認為,眼下優化營商環境就是優化法治環境,企業名稱對于企業塑造品牌是至關重要的第一步,企業為此或許已經投入巨大的廣告、設計、推廣等財力、人力、物力來塑造自己的企業品牌形象,因此必須給企業更加踏實的信心和保障。如何保障無過錯企業的名稱一經辦理營業執照,只要不違法,就可以流傳百年的使用下去,這是企業創立品牌的信心基礎,也是需要立法實現的保障。
剛實施的《營商環境條例》要求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因此應當明確:除非依據法院判決或具有事實的行政裁決,否則登記機關不能輕易撤銷已經頒發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稱。如果是因為登記機關自身標準不一、管理不規范等非企業因素作出的登記決定,事后再因為糾錯或反悔就直接撤銷無過錯企業的名稱,這就屬于權力的濫用,一定要對其裁量權加以限制,畢竟企業是無辜的。
總不能因為登記機關隨意審批繼而隨意撤銷,而讓無辜企業去承擔不利后果吧,權利義務嚴重失衡。這條務必要明確和規范化。制定平等的權利義務和權力機制,規范認定程序,限制自由裁量,對優化營商環境起到正面的作用。
至少要保障一點:一個企業名稱無論是否違反規定,既然能頒發營業執照就應當視為符合規定的,登記機關給企業頒發了營業執照后,既成事實。如果事后上級登記機關覺得不合適,只要不是企業原因造成的,就不得再以“不符合規定”為由,或者以“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和誤解”為由撤銷其先前行政決定。否則將損毀營商環境的誠信基礎,企業絕不應成為彰顯權力的犧牲品。
05
對企業名稱“糾正”的強制措施法律性質含糊,應理清權法關系。
說是糾正,實為撤銷。撤銷企業的名稱,不一定以企業違法為前提,這就是立法的漏洞所在,即便撤銷給無辜企業造成了傷害,那也有“可能”來兜底,登記機關違法成本過低,企業付出成本過大,權利義務不平等,確實應當重視了。
而且“糾正”這并不是一個正確的法律詞匯,糾正就是糾偏,是基于有一個正確的存在,而進行糾正,而企業名稱糾正,正確的是什么呢,登記機關不可能準備好一個正確的名字代替企業換上。若企業不同意,只有“糾”而無正。
因此若沒有正確的名稱存在為前提,客觀上糾正就是撤銷除名,就是把原有企業名稱刪除用注冊代碼代替,然后倒逼企業再去構思一個新名稱重新來登記機關申請核準,程序返回到企業設立前階段,因此這屬于企業名稱撤銷、而不是糾正,詞匯的描述直接影響法律的適用,因此《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應當對此給予解釋或附注,理清權法關系,避免誤導公眾。
品牌強國,企業在市場中投入最多的就是自己的品牌和聲譽。創立品牌之初,最重要的就是企業名稱,企業名稱是企業立足于市場的重要“標識”,無論企業叫什么都要通過工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因此最終企業叫了什么名字決定權都在登記機關,而非企業。嚴格來說,這是登記機關自己糾正自己的決定。
登記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后,再以“不符合規定”為由推翻自己的決定,若企業不同意更換名字就直接在工商系統中予以刪除,繼而用信用代碼代替,這對企業而言不屬于糾正(因為這是登記機關單方實施的行為),這屬于登記機關撤回行政決定的行為,屬于行政撤回,法律對行政撤回有具體解釋,而糾正沒有。
所以更要規范登記機關事后以“不符合規定”、“上級要求下級”、“自我糾錯”等因素,對無辜企業行使“糾正權力”的法律適用和規范限制,否則企業叫什么由登記機關決定,不能再叫什么還是由登記機關決定,肆意用權,企業只有配合無法主張,何談權利義務,這會讓企業陷入惶惶不可終日的狀態。
06
已有眾多此類案例,登記機關被判行政違法,且企業損失慘重
這并不是推敲揣測或者危言聳聽,現實中也有真實殘酷的案例,比如最近的北京世界綠色生物科學研究院等17家企業因在無過錯情況下,突然接到被撤銷企業名稱的通知,繼而被強制除名,企業名稱被注冊代碼代替。隨后企業起訴原北京市工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要求恢復企業名稱的案件(行政案號(2018)京0115行初189號、192號、194號等17個)。這些是活生生的例子,判決書可以看出,該案就是北京市工商局登記注冊處給下級區局登記注冊科發了一個內部通知要求自糾自查,啟動了“上級有權要求下級糾正”這個權力。這就是一個不以企業違法為前提的案例,企業并沒有違法,卻要遭遇如此“除名”厄運。
我們不禁要問,為什么這些已經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成立多年、且并無違法也無過錯的企業,會被突然強制除名呢,他們做錯了什么,企業已經成立多年為什么還要“回馬槍”的砍上一刀,看完裁判文書你就可能會覺得非常無奈加無助,一個守法企業也會躺著中槍竟然被“可能”這個說辭打敗,在此我們暫不去討論案情,但從法院裁判文書的內容中可以總結出以下結論:
1,這些企業的名稱含有“世界”、“環球”,但這是企業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登記機關審核批準后的行政許可結果,責任不在企業。
2,登記機關給這些企業出具了《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準予這些企業使用這些名稱。說明這些名字并不違法,至少證明符合當時的法律規定。
3,登記機關為企業頒發了《營業執照》準予企業使用這些名稱開展經營。企業在使用過程中也未發生任何名稱投訴、爭議等事項。
4,事后多年后,登記機關突然向這些企業發出了《企業名稱糾正決定書》撤銷了這些名稱,將企業除名后用注冊代碼代替其名稱,企業成了無名氏。
5,登記機關撤銷這些企業名稱,并不是以企業違法為前提,僅是自行啟動的“自糾自查”行為,使用了“上級有權要求下級糾正”這個權力。
6,從登記機關準予使用這些名稱,直到再撤銷這些名稱,期間并無發生法律變化或客觀因素變化,企業使用登記機關核準的名稱過程中,沒有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既無過錯也無違法。
7,登記機關沒有事實證據證明這些名稱在使用中到底發生了什么不合適的情形,他們只是覺得有可能發生“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和誤解”的事,也僅僅提供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賦予他們有這個“權力”的法規條款,只有“可能”推定,沒有事實支撐。
8,雖然法院最后判定登記機關行政行為違法,但支持了登記機關以“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和誤解”可能性的主觀推定,駁回了企業恢復企業名稱的訴求。
9,登記機關雖以“自糾自查”為名面向全市企業展開,但查看北京市企業信息公示系統,顯示帶“世界”、“環球”等字眼的企業有數千家,同樣情形沒有同樣處理,涉嫌選擇性執法。還有一種可能是因為涉訴暫未最終結果,所謂的“自糾自查”暫停了。
10,企業稱這個損益性決定是北京市工商局登記注冊處一位叫鄧慧敏的處長的授意,下面區局登記科接到通知后,未經調查直接執行了這位領導的意思,被這些企業控告鄧慧敏“濫用職權”和“打擊報復”并實名將鄧慧敏舉報到市紀檢組等待處理。
以上幾點可以看出,該案件是在登記機關沒有事實證據的情況下,僅憑“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和誤解”這句話就贏了官司,直接將一些續存多年的企業的名字強制撤銷除名的真實案例,可見“可能”二字賦予登記機關的裁量權力之大。
企業損失慘重,叫苦連天,試想每個企業聘請一個律師代理一審、二審行政訴訟的律師費就好幾萬,17家企業為自己討回公道,光律師費就近百萬,而且還要在“被除名被迫停業”的狀態下維護權利,這都是本不應發生的損失。
先核準、后撤銷,真為這些無辜企業叫屈,大家都明白企業名稱叫什么最終都是登記機關核定的,這不是企業決定的,企業并無過錯,但是登記機關的任性要由無過錯的企業來承擔,這已經嚴重違背了行政法之立法精神。
如果此類案例不斷發生和復制,請問企業如何面對和制約法規賦予登記機關對“可能”的裁量權呢,企業又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呢,目前顯然很難。
這就更加需要《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對“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和誤解”有個具體的適用范圍和區分界定。萬萬不可一概而論,模糊不清。同時應對企業名稱強制性管理的權力啟動,加以具體限制。
對守法者無事不擾,這是國務院《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對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規定,要求切實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干預,對守法者要做到“無事不擾”。但是上述案例并未遵守。
以上案例登記機關的“自糾自查”其實就是一種“無事打擾”,這會讓企業在正常經營和無事的情況下也可能被“躺著中槍”,這本身嚴重違反了“無事不擾”和“減少干預”的營商環境精神。會讓企業忐忑不安。
如果本次《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沒有明確加以限制,可能類似“自糾自查”事件還會重演。對守法企業的傷害還會繼續。
因為法律賦予了這個以“可能”為由的自由裁量權,可以隨意的給予、也可以隨意的撤銷,無論是否以違法為前提,以“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和誤解”為理由,行使撤銷權即便錯了也無大礙。導致登記機關違法成本低,而企業承擔的后果則巨大,如果權利義務失衡,就無法營造公平穩定的營商環境。
07
企業名稱屬于市場要素,審查標準不一,導致自主申報失去意義。
毛耀森覺得,企業起名是品牌構建的開始,本應由企業做主,登記機關按照“法無禁止皆可為”原則,企業名稱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重名不近似,均應放開企業使用。登記機關不應過多干預,要把企業名稱權真正還給企業。
取消企業名稱核準改為自主申報,在設立登記時一并審查,這本身就是一個不科學的決定。本來經過名稱組的專業人員審查后先行核準用,企業設立時無需再擔心已核準的名字被駁回,直接準備材料等待領取營業執照即可。
但是如今取消了企業名稱預核準,本意是為了方便群眾辦事,但是“企業名稱在設立時一并審查”這句話導致更多的受理人員參與名稱審查,自主申報變的毫無意義,自主申報不是人工核準,在設立的時候人工干預反而被“駁回”的頻率更多了,因為設立人員、受理窗口這些人本不是原來的名稱專業審查人員,反而各自有權裁量,都有自己的眼光和感覺。感覺不行就直接駁回,企業重來。
多位企業經辦人反映,網上自主申報的企業名稱通過后,就可以直接辦理網上設立登記這一步很方便,但是填寫資料、上傳地址、再做實名認證、業務確認等等折騰半天,到最后一句“名稱不合適,請修改”就被駁回了,好幾次都是“名字不合適,請修改”不得不中止業務,重新起名再提交。
而以前實行名稱預先核準制,人工核準后,就真的是核準了,進入設立環節一般不會再因為名字被駁回,很省心的準備材料,辦理執照就可以了。
有時候登記機關某些審查人員說企業名稱起的太大了,也是企業的罪過,比如你想做國際貿易,就想在公司名字中使用“世界”、“環球”、“亞洲”這些大格局字眼,都會被審查人員說“太大了”“吹牛呢”。這位經辦人說。
想做成高大上的企業,企業名字卻不敢叫的過于高大上,大量優質企業名稱資源閑置,企業的格局瞬間局限于登記審查人員的視野,稍微大氣一點的都很難通過。而在工商系統里,甚至還將這些并未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字眼鎖定為“禁用詞”。北京正在發展世界城市,中國企業也正在全球化發展,如此固步自封,連企業名字帶個“世界”字眼都覺得自己不配,如何讓民族企業在世界立足。
是不是起個感覺世界級、國際化、環球性一點的企業名稱就屬于“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和誤解”的范圍呢,如果是的話,我們的公眾是多么的經不起誤導,這點理解能力都沒有,國民素質真的有這么令人擔心嗎? 這位經辦人反問到。
在某些審查員眼里,企業名稱叫的格局小一些或許才能通過,比如起個“鉛筆頭有限公司”、“曲別針有限公司”、“蠟筆小新有限公司”等等這些看上去“不打眼”的小字號,如果不重名的話,通過率就會很高。總被駁回來時間長了起名的“思想格局”都變小了,甚至覺得自己起的名都不是自己想要的名。
08
企業名稱優質資源被鎖定,中介市場滋生權力尋租空間。
雖說如此,但是在全國企業信息公示系統中還是可以看到很多新增的“世界”、和“環球”等這樣國際化的名字取得營業執照,但是正常去申請這些高大上的名稱是申請不下來的。
因此我們不禁要問,既然提示不可使用,為何還頻頻辦出新執照,之后了解到才知道,這這名字都是花錢買的,就是要通過中介,花錢找里面核準的人開通道,即便在系統中提示不能通過的,只要花錢,都可以搞定。這種選擇性給予的核準現象,或許是企業名稱權力尋租空間所在。
記者曾咨詢某中介,被告知企業名稱申報系統過不去的企業名稱和工商前臺審核駁回的企業名稱,他們也可以搞定,開通道費一萬起,直接人工來核準。
據一個辦理疑難名稱的客戶反映,自己花了三萬核準了兩個“如意的”企業名稱,而這似乎成了中介賺錢的生意經,試想這些錢里除了中介所收之外,會不會涉及登記主管人員呢,或許這里蘊藏著一個渾濁的權力尋租體系,若再不明確企業名稱的平等規則,不平等的現象也將愈演愈烈,后果不堪設想。
如果不加以對企業名稱自由裁量限制和規范,企業名稱設立時一并“審查”不規范化,將導致登記機關主管人員對企業名稱“資源”的選擇性給予、選擇性核準、選擇性撤銷、選擇性糾正,企業完全說了不算,沒辦法了只能求助有“關系”的中介,通過花錢購買獲得自己想要的名稱或者保護自己已有的名稱,雖然可以破財消災,也勢必滋生企業名稱管理領域的權力尋租空間。
09
制定行政法規與規章,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營造“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市場環境,因此“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也應當寫入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中,一方面營造對行政相對人的平等制約,另一方面防止遇到同樣情形沒有同樣處理的偏私歧視行為。
要充分保障市場主體在不違反規定的情況下,也可以依法平等的使用各類企業名稱要素和資源,禁止選擇性核準、選擇性糾正、選擇性執法,絕對要防止滋生權力尋租空間和不平等、歧視、偏私等現象,毛耀森強調。
此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在制定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過程中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的通知》中指出: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出臺前,凡是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各地區、各部門都要通過多種方式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對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提出的意見,要認真分析研究,充分考慮其利益訴求以及該利益訴求對其他相關企業、行業的影響,吸收采納合理的意見。
《通知》還指出,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出臺前,要保證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杜絕走形式、走過場。對未按規定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的嚴格責任追究。
毛耀森作為北京綠色環保產業協會的會長,其協會屬于推動全產業綠色發展的跨行業性社會團體,覆蓋的各行各業企業非常之多,也促進了更多企業開始投入北京市綠色產業發展,協會為此成立了國際綠色品牌聯盟,鼓勵大力發展綠色產業,并建立了營商環境促進中心,協助企業辦理行政審批等相關政務事項,協會為此通過調查調研搜集了企業在辦理各類營商事項中的各類反饋和意見,這其中涉及企業名稱問題的非常之多,正逢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機來的正好。
制定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必須要聽取行業協會的意見,該規定寫入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六十二條: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毛耀森告訴記者,北京綠色環保產業協會營商環境促進中心通過調查調研,已將有關意見正式提交給立法機關。此次意見充分搜集了有關各行各業企業實際存在的問題和反饋,相對集中,突出重點。如立法機關就此需要召開座談會,協會也會積極組織配合,希望能夠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的意見。
毛耀森作為我國品牌建設領域的專家級人物,熟悉營商環境體系研究,目前擔任北京綠色環保產業協會會長、營商環境觀察員,曾為商務部促進消費升級領域做出巨大貢獻,以及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起草制定《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提出諸多行業意見被立法采納,本次作為行業協會代表,為《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上述重要意見,也希望立法機關能夠充分重視,按照立法規定認真分析研究,充分考慮,吸收采納合理的意見。
我們希望上述提出的實際問題能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中有所完善和解決,這關系到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企業權益和信心保障,我們共同期待、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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