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中國證券報·中證金牛座記者獨家獲悉,為進一步規范券商IPO投價報告的形成過程,防范利益沖突,強化分析師執業獨立性,提升投價報告專業性,充分發揮投價報告在發行定價中“錨”的作用,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起草了《證券公司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執業行為規范(征求意見稿)》,并于近日征求行業意見。記者梳理發現,該執業行為規范(征求意見稿,下同)共二十七條,對承銷團成員撰寫投價投告、分析師跨墻管理、分析師與投行部門的交流等進行了規范,還對分析師的調研及路演行為、投價報告的盈利預測和估值結論的決策以及分析師向發行人及投行業務部門核實投價報告相關信息等行為提出規范要求,其中明確了8類禁止行為,以防止相關利益方對分析師施加壓力,以達到影響盈利預測和估值結論的目的。
具體來看,執業行為規范規定,撰寫投價報告相關工作過程中,投行業務部門人員與證券分析師可以就分析師跨墻參與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基本情況進行交流,但是不得就分析師的盈利預測與估值等投資分析內容進行交流。上述交流必須有證券公司的合規部門人員陪同或參加,包括而不限于邀請合規部門人員參與座談會、互發郵件抄送合規部門人員、電話交流邀請合規部門人員參與,以及其他必要的交流形式。
撰寫投價報告相關工作過程中,禁止投行業務部門人員、股票發行與承銷部門人員、發行人與證券分析師通過單獨或者共同組織見面會、討論會等各種線下及線上會議等方式,討論分析師的盈利預測與估值等投資分析內容以及發行定價范圍。中國證監會或中國證券業協會允許的情況除外。
此外,相關利益方不得對分析師出具盈利預測和估值結論進行干涉。執業行為規范明確,投價報告的盈利預測和估值結論,均由證券分析師獨立決策。發行人、投行業務部門人員、股票發行與承銷部門,以及其他證券公司內部相關利益人員和部門,均不得采用任何理由及方法對證券分析師施加壓力,以達到影響盈利預測和估值結論的目的。禁止行為包括:
(一)更改發行人行業歸屬,要求證券分析師根據指定行業進行估值比較;
(二)干擾證券分析師對盈利預測的假設判斷,要求證券分析師參考發行人、投行業務部門人員或任何第三方的預測結果進行盈利預測;
(三)向證券分析師提出估值范圍的要求;
(四)對投價報告的估值方法、估值參數、可比公司選擇等內容提要求,干擾證券分析師獨立做出估值結論;
(五)以其他承銷商意見、戰略配售對象意見等第三方意見為借口,要求證券分析師調整估值結論;
(六)在報告完成之前向證券分析師詢問報告盈利預測和估值結論,或索要含有估值結論的財務模型;
(七)通過研究部門主管、投價報告質量及合規審核人員間接影響分析師的分析與結論;
(八)其他任何可能影響分析師獨立判斷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