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找情人,還給了情人70余萬元,妻子訴至法院,要求拿回贈與款項。揚州高郵法院日前公布該起婚外情引發(fā)的贈與糾紛案判決結果,法院認定贈與行為無效,被告姚某應向原告李某返還所有款項。
李某和吳某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吳某與姚某相識,產(chǎn)生婚外情并育有一子。2016至2020年,吳某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向姚某微信轉賬24萬余元、銀行卡轉賬13萬余元、支付寶轉賬7萬余元,合計45萬余元。去年,吳某匯款28萬余元至某房地產(chǎn)公司,為姚某繳付房屋首付款。李某了解到情況后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吳某與姚某間的贈與行為無效,姚某返還贈與款70余萬元。
姚某辯稱,28萬的購房首付款是向吳某借的,不屬于贈與行為;微信等轉賬的45萬余元用于兩人的非婚生子撫養(yǎng),吳某作為父親有義務撫養(yǎng)孩子。法院審理認為,吳某向姚某轉賬及支付購房首付款,姚某并未給付對價,是吳某的無償給付,雙方間的法律關系為贈與。吳某表示雙方?jīng)]有借貸的合意,故兩人不存在借貸關系。在未作出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夫妻對共同財產(chǎn)享有共同共有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夫妻共同財產(chǎn)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吳某未經(jīng)原告同意,因非日常生活需要將夫妻共同財產(chǎn)轉贈給姚某,屬擅自處分,贈與姚某、用于非婚生子撫養(yǎng)的費用不能免除返還的義務,非婚生子的撫養(yǎng)費用應向吳某主張且從其個人財產(chǎn)中支取。同時,夫妻間應互相忠實、尊重,吳某婚外與姚某生育一子,并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chǎn)贈與姚某,有違公序良俗。因此,吳某的贈與行為無效,姚某應予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