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銘(化名)曾在銀行擔任信貸客戶經理多年。因感覺這份工作太累,他向銀行提出辭職。豈料,離職后他的個人財務迅速陷入危機,個人征信亦產生大量不良記錄。為了獲取所謂的貸款,他把本人銀行卡、密碼、網銀U盾、手機卡等交給網絡上的陌生人。最近,他因構成電信網絡詐騙的幫助犯,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案情】
2021年5月,李銘在明知他人可能將其銀行卡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等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情況下,為謀取非法利益,對本人在北京市東城區辦理的一張工商銀行銀行卡辦理U盾、換綁手機號、重置網銀和密碼后,將該銀行卡、密碼、U盾、手機卡一并提供給他人使用。
經查,李銘提供的銀行卡被用于向劉玲等9人實施電信網絡犯罪活動,其中有20余萬元進入該卡。
2021年6月,李銘被民警抓獲。到案后,李銘聲稱自己也是受害人,被對方所騙,拒不認罪。
經查,李銘系金融學專業大學畢業生,曾經多年在某知名銀行擔任信貸客戶經理,其專業背景和工作經歷使其具有維護自身銀行賬戶和資金安全的起碼常識,應當知道將上述銀行卡等物品交給他人會置自己的賬戶和財產于不安全的境地。此外,他也應當知道辦理貸款并不需要將本人銀行卡四件套交予他人。況且,其個人因具有大量不良征信記錄,難以成功辦理合法貸款。
在能夠意識到對方可能將其銀行卡用于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情況,李銘既沒有掛失銀行卡,也沒有注銷銀行卡。結合本案其他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其在客觀上實施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行為,且達到了“情節嚴重”的標準。在主觀上,其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為該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
在確實、充分的證據面前,檢察官通過訊問、釋法說理和教育轉化工作,最終使李銘自愿認罪認罰。
【提示】
結合李銘的犯罪經過可以得到這樣的提示,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應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認識到索要他人銀行卡系謊言。隨著銀行卡使用成本的提高以及公眾防范意識的增強,有用卡需求的犯罪分子常常將目光鎖定于有貸款需求的人群,編造幫助做銀行流水和辦理貸款等謊言而向其購買、租用甚至騙用銀行卡。
二是無罪的辯解不會成為無罪的擋箭牌。部分提供銀行卡的人到案后,辯稱不知上家將其銀行卡用于“信息網絡犯罪”,意圖逃避刑事處罰。但供卡人是否具備主觀“明知”,司法機關會綜合全案證據進行認定,不具有合理性的無罪辯解不會成為無罪的擋箭牌。
三是對一切索要“銀行卡四件套”的人說“不”。銀行卡及對應的密碼、U盾、手機卡俗稱“銀行卡四件套”,要實現犯罪違法所得的錢款轉移,用卡人往往要求持卡人打包提供“銀行卡四件套”。因此,當事人對此必須提高防范意識。
(據勞動午報消息 毛首佳 孫菲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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