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有變,孩子無辜,為人父母不僅是有了“爸爸、媽媽”的稱謂,更是一種法律責任。本期《民法典》專欄聊聊夫妻離婚后其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看看《民法典》如何為遭遇“父母離異”這一家庭變故的未成年子女們撐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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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離婚后媽媽遇單位停產 爸爸拒不支付女兒撫養費
因雙方感情不和,石家莊的王女士和李先生于2015年6月協議離婚。根據雙方《離婚協議書》約定,尚年幼的女兒小小隨王女士共同生活,李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直至小小大學畢業為止。
然而,雙方離婚后,李先生就開始對王女士母女不聞不問,既不支付女兒的撫養費,也不探望女兒。從去年開始,新冠肺炎疫情期防控期間,王女士的工作單位全面停工,王女士的收入也成了問題,她獨自一人撫養孩子,生活壓力巨大,但督促李先生支付孩子撫養費總是不被理睬,王女士很痛苦。
于是王女士求助律師,看看能有什么辦法,是通過訴訟還是別的方式替女兒討來她爸爸該支付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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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 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針對王女士遇到的問題,河北典民律師事務所郝斌律師表示,婚姻始于愛情,而終于責任。即使婚姻破碎,夫妻雙方也應積極履行對孩子的撫養義務,為孩子創造一個健康、積極的成長環境。針對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我國的《民法典》有明確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郝斌律師表示,生活中,一些人在離婚后因雙方感情惡化、財產糾紛等原因遷怒子女或拒絕承擔撫養子女責任的情況不在少數,撫養費遲延支付,中斷支付、欠付、拒付等問題時有發生。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上述兩款的規定,出現這種情況,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可以通過親友調解,與負有支付義務的一方進行溝通,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要求其履行對孩子的撫養義務。
調解不成的,可以通過司法訴訟維護子女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撫養費糾紛案件應以負有撫養費支付義務的一方為被告,未成年子女為原告,管轄法院通常應為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司法實踐中,證明經常居住地通常需要暫住證、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員會證明等資料。
具體到王女士的問題,如果起訴的話,女兒小小為原告,管轄法院就是李先生住所地的法院。
新規
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
至于撫養費的支付標準、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郝斌律師介紹,《民法典》充分尊重夫妻雙方意愿,只有雙方協議不成時,才由人民法院判決。
考慮到經濟社會發展和子女成長的動態需求,為了給子女健康成長提供一個長期、穩定的生活保障。現在施行的《民法典》對撫養費的規定和以前《婚姻法》的規定也有不同,具體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河北典民律師事務所馬天云律師表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將《婚姻法》中離婚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更改為“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這就給將來法院裁判一方負擔子女部分或全部撫養費提供了法律依據。
現實生活中,一方婚后回歸家庭,基本上放棄了自已的職場生涯,離婚后再度回歸職場難度可想而知,甚至有的人會像王女士這樣,收入出現斷崖式下跌。若判決雙方各半負擔子女撫養費,極有可能導致子女的生活質量下降。若再像李先生這樣未直接撫養,還不支付撫養費,子女生活就更沒保障了。
馬律師認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的規定有利于讓父母離婚后的子女的生活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從而最大程度地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對于判決生效后,一方仍拒不支付撫養費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通過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等方式實現索要費用的目的。有履行能力而仍不主動履行的,還可申請人民法院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予以曝光,處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還可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孩子遭遇父母離婚變故,對幼小的心靈和成長的環境都會產生不良影響,如果因為撫養費支付問題卷入訴訟,對孩子未來成長和人生觀的形成是極為不利的。在此,律師也奉勸那些心存幻想的老賴父母,盡早迷途知返,勇于承擔法律義務。
補充
關愛保護兒童與尊重子女意愿并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還明確了離婚后子女撫養問題:“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民法典》規定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的同時,增加了已滿八周歲的子女自行決定跟誰的條文,尊重已滿八周歲子女的意愿,有助于子女在相對舒適的環境中健康成長。”郝斌律師認為《民法典》這一規定,更有利于保障兒童權益。
(燕都融媒體記者 蔡艷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