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包括部分無效、整體無效,無效的約定對合同當事人無法律拘束力,法律結果是雙方相互返還。借貸合同無效的,借款方需要返還已經收到的本金,出借方需要返還已經收取的利息。根據最高院2020年8月18修訂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借貸規定”),以下幾種情形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只要出借人的資金來源于銀行貸款,則無論出借人是否謀取利差,無論借款人是否知情,該類借款合同一律無效。需要注意的是,修訂前的借貸規定有一個認定條件,即“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修訂后的借貸規定刪除了這個條件,加大了對套取銀行貸款行為的打擊力度。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出借人的資金并非自有,而是從其他盈利法人借貸、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存款而來,則借貸合同一律無效。而且,和前款一樣,修訂后的借貸規定刪除了“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認定條件。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我國的銀行業實行牌照準入制,有嚴格的準入條件和管理規范。但是長期以來,各種民間的“職業放貸人”實際上也在從事著盈利性放貸業務,他們游走在法律邊緣地帶,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認定此類借貸合同無效,能夠精準打擊職業放貸行為。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出借人不知情的,或者事后才知情的,應當認定出借人為善意第三人,保護其合法利益,不能因借款人的行為違法犯罪而認定借款合同無效。同理,如果出借人事先知情的,則不能成為善意第三人,因為任何人不應從違法犯罪中受益,故須認定此類借款合同無效。當然,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需要綜合當事人的陳述、交易過程等因素進行判斷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這是認定合同效力的通用規則。具體到民間借貸領域,比如《民法典》第680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結合修訂后的借貸規定,民間借貸合同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LPR四倍的部分,就屬于無效約定。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實踐中,還存在因為賭博、吸毒、嫖娼、通奸、包養等情況而形成的民間借貸,如果當事人持借條、還款計劃、錄音錄像等資料向人民法院主張債權的,會被認定為無效借貸,得不到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