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IT之家所有讀友,
今天上午,軟媒公司收到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魯民終 579 號,在文書最后的第 20 頁文末,最后一句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并有紅色印戳顯示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在本案代理律師的努力下,山東高院駁回騰訊訴求,本案徹底翻盤,軟媒贏得最終勝利!
很多讀友在這幾天看到,IT 之家評論區和IT圈都在 “刷屏”這個消息,已經有讀友在其他媒體上看到后轉發到這里。鑒于軟媒公司已經收到判決文書文本,特此在IT之家向大家做下簡要通告。
2019 年 2 月 15 日,軟媒公司所屬IT之家平臺發布了一篇《做社交,騰訊逼的》
https://www.ithome.com/0/409/568.htm的文章,騰訊公司隨后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軟媒公司:1. 在其注冊或運營的 “IT 之家”網站、App 移動應用、今日頭條頭條號、新浪微博、微信公眾號及轉載媒體和平臺的顯著位置上持續 30 日刊登致歉聲明,向騰訊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2.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300 萬元,該費用賠償給騰訊科技;3. 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及訴前禁令費用。
一審法院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2017 年修訂)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一、軟媒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其運營的 “IT 之家”網站、App 移動應用、今日頭條頭條號、新浪微博、微信公眾號的顯著位置連續七日刊登聲明,以消除對騰訊科技、深圳騰訊聲譽造成的不良影響,聲明內容須經一審法院審查,逾期不履行,一審法院將在相關媒體上刊登判決的主要內容,費用由軟媒公司承擔;二、軟媒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騰訊科技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 15 萬元;三、駁回騰訊科技、深圳騰訊的其他訴訟請求。
軟媒公司不服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 02 民初 300 號民事判決,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0 年 6 月 3 日,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發布《青島軟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業詆毀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原文請點擊此處。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
337983f101a14942a8d1abce018075d8

文書文末節選如下——
綜觀全案,本院認為,經營者不得拒絕別人評論,這是言論自由的應有之義。評論方也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這也是言論自由的應有邊界。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軟媒公司發表的評論依據的論據均系權威媒體的相關報道,沒有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和誤導性信息,其僅是針對騰訊公司的經營行為作出了正當性評論,雖然有些用語過于犀利,但仍屬于評論的范圍,不會誤導公眾。在信息網絡環境下,任何企業的發展和進步,不可能完全無視他人對企業的評論和看法,只要這些批評不具有惡意,沒有虛構事實,也未誤導社會公眾,即使有時候可能過于偏頗或者片面,相關企業也應該聽取、分析、吸納、改進。尤其是知名企業或具有較大影響力的企業,應具有更強的容忍度和包容度,理性對待正當的評論,不斷改進經營方式,這也是這些企業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唯有如此,才能獲得更多社會公眾的認可,企業才能在競爭中健康成長,不斷壯大。
軟媒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 02 民初 300 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軟媒公司注意到文書的簽署日期為 2020 年 5 月 15 日,那天正是IT 之家的九周年紀念日。
以上,便是這個案件的經過簡述,從案起到案結,感觸多多。判決文書的最后那段話,也正是我們的心聲:“尤其是知名企業或具有較大影響力的企業,應具有更強的容忍度和包容度,理性對待正當的評論,不斷改進經營方式,這也是這些企業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唯有如此,才能獲得更多社會公眾的認可,企業才能在競爭中健康成長,不斷壯大。”
昨天有個老讀者留言:“感謝IT之家,原來人氣的背后還有這些事,我想起了那句話:哪有什么歲月靜好,不過是有人在為你負重前行”,于我,真的是酒逢知己的感覺吧,感謝理解。
感謝這個開放進步的偉大時代,感恩九年來所有讀者的支持,我們會繼續恪守IT之家 “客觀、價值、重要”的三個基本內容原則,反思自己的不足之處,君子乾乾,努力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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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客,軟媒 C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