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關于《民法典》的話題非常熱。《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取消了現行的民法通則、民法總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
《民法典》的出臺,也意味著實施了35年的《繼承法》,終于迎來了真正意義上的“新版本”。
前段時間與一些朋友聊天的時候,大家談到了“侄子外甥”也有繼承權的話題,似乎是在原有法定順序繼承人的基礎上,又增加了第三順序繼承人。事實是這樣的么?
當然不是,千萬不要誤讀。
那么,侄子外甥在繼承中究竟扮演一個什么角色?怎么才能繼承叔伯、舅舅的遺產?這里為大家解讀一下。
【法定順序繼承人】
我們先捋一下,按照現行《繼承法》,在法定繼承情況下,家庭財產的“傳遞”邏輯:

法定繼承順序人區分了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
- 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順序繼承人是指在不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由去世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
這兩類順序繼承人,其實是有內在關聯性的。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
“沒有”的意思是指,去世人去世的時候,父母已經過世,而且本人未結婚、未生子、或者無養子女及沒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在此情況下,才會涉及到第二順序繼承人。
第二種情況:有過第一順序繼承人。
這是容易引起誤讀的情況。我們舉個例子:
父母去世了,父母有一個兒子,但是“白發人送黑發人”,兒子英年早逝,留下一個孫子。
如果按照“父母去世時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來理解,那么,父母的財產,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即父母的兄弟姐來繼承。
事實上,不能這樣理解。為什么?
因為父母有過兒子,兒子即便去世,也是有繼承份額的。這部分份額會給到誰?不會給到第二順序繼承人,而是給到兒子的法定繼承人——即孫子。這就是“代位繼承”。
除非是兒子也沒有直系子女,才會涉及到第二順序繼承人。
【侄子外甥不是法定順序繼承人】
先回到上面的結論——孫輩不是法定繼承人。

上面的例子中,孫輩是因為“代替”了早亡父母,所以才能繼承祖輩遺產。
這就是現行《繼承法》規定的繼承范圍——代位繼承,僅僅涉及到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直系子女。
那么,問題就來了。我們再舉個例子:
去世人僅有兄弟姐妹這些第二順序繼承人。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早過世了呢?不好意思,遺產就充公了。
所以,這就是這次《民法典》修訂的條款:侄子外甥可以代位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
用上面的例子說明:
去世人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也不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代位”的情況,僅有兄弟姐妹這些第二順序繼承人。
第二順序繼承人早于去世人去世,那么,這些人的子女,就可以“代位”來繼承遺產。
所以,到這里大家應該就明白了:
侄子、外甥這個角色,能否繼承叔伯姑姑、或者舅姨遺產,并不是因為他們是順序繼承人,而是因為家庭發生了代位繼承的情況。
為了簡化闡述,我們以父方血脈為主語來做一個闡述:叔叔與侄子之間的繼承關系。
侄子能繼承叔叔的遺產,依賴于如下條件:
- 叔叔沒結婚、沒有孩子。
- 叔叔去世的時候,叔叔的父母也早已過世。
- 叔叔的哥哥早于叔叔去世。
所以,我們把之前的《繼承法》和即將實施的《民法典》做一個對比:
按照現行《繼承法》:
叔叔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叔叔去世→叔叔的哥哥早先去世→叔叔的遺產充公。
按照新頒布的《民法典》:
叔叔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叔叔去世→叔叔的哥哥早先去世→侄子繼承叔叔的遺產。
因此,這次新規,是在某種程度上,為家庭財產保存在“自家”中傳遞,擴展了渠道和范圍。
【其他能夠繼承的情況】
上面所談,都是在法定繼承情況下。
作為侄子這個角色,能夠繼承叔叔遺產,除上述“代位繼承”之外,還會存在以下三種可能:
1.遺囑繼承。
當叔叔生前訂立過合法有效遺囑、指定自己的侄子作為繼承人,那么,侄子外甥依然可以繼承其遺產。
2.轉繼承。
這種情況的發生,也有特定條件:
- 叔叔去世的時候,爺爺或者奶奶還在世
- 爺爺奶奶又去世了,他們繼承叔叔的份額中,有部分由侄子的父親繼承。
- 侄子父親去世之后,繼承叔叔的這部分份額,就轉給了侄子。
3.贍養。
當侄子對叔叔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在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是完全有法理支撐其繼承叔叔遺產的——繼承法,鼓勵贍養,更鼓勵對于贍養、盡孝者的獎勵。
但是,這種情況,有兩個“模糊”點:
- 贍養,是要有證據證明的。
- 贍養了,能繼承多少,沒有算法。只能說:適當分得。能分得多少,要么看協商,要么看法院判決,算不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