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月初,太原市民馮女士遇到了一件令她始料未及的事情,她與太原“我愛我家”簽訂的一份房屋出租代理合同(距合同到期尚有近一年時間),居然被合作方單方面廢除了。
2018年2月,馮女士和“我愛我家”房屋中介簽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租金為每月3000元。第一年,合同中約定的相關事宜均能按時完成,房租及時被打進馮女士的賬戶。
直到本月初,“我愛我家”的業務員突然聯系馮女士。對方告訴馮女士一條消息:“我愛我家”將立即終止與馮女士簽訂的合同,并將根據合同約定予以賠償。理由是“房子租不出去”。

幾天后,馮女士收到了“我愛我家”發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書》,該通知書說明,“我愛我家”將從2019年5月10日起,正式終止與馮女士簽訂的合同,要求在該信息發出3日內,馮女士必須與他們取得聯系,辦理退租交驗手續等,完成與他們的解約手續。通知還說,若貴方(馮女士)3日后逾期不辦理相關手續,視為放棄物業交驗的權力,且房屋鑰匙逾期不取回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及損失由甲方(馮女士)負責。
馮女士無奈地表示,這個理由實在讓她難以接受。“我愛我家”居然將自己違約的責任推到市場層面,由于經營中遇到的困難,便采取廢止合同的方法轉移風險,降低損失。“你降低損失了,我的損失誰負責?都知道春節之后是租房大熱期,那個時段一過,房屋想往外租,豈不是有難度。
更令馮女士生氣的是,“我愛我家”工作人員的態度非常強硬,甚至有威脅的含義。馮女士說:“他們甚至給我發短信,說一旦房屋出現被盜或者失火的情況,他們將不負責任。”

就此事,山西碩浩律師事務所楊貴明律師認為,“我愛我家”提請馮女士接受房屋,作為房屋所有人,馮女士首先應該接受。對于由此產生的相關問題,雙方若協商未果,只能訴諸法律。雖然馮女士的遭遇值得同情,但從法律角度來看,這份合同確實有很多地方無法約束“我愛我家”的毀約行為。也就是說,按照合同約定,“我愛我家”毀約并無過錯。
由此,楊律師提及一個話題,那就是“規范文本”合同的簽署。馮女士與“我愛我家”簽署的合同是由“我愛我家”起草的,本身就會最大限度地幫助起草方在出現問題時減輕甚至消除責任。楊律師提示,人們在簽署“規范文本”合同時,一定要多留意。簽訂合同前可以另起合同文本,多從自身角度審視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