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賺到錢,要想分給股東,按照我國稅法的規定,目前公司分紅給個人,個人需要繳納所得稅20%,也就是說公司要分100萬利潤給股東,股東實際能拿到手的也就是80萬元,這就是為什么很多私營企業的交易通過實際控制人的個人賬戶進行結算,而沒有使用企業的對公賬戶結算的原因(當然這是違規的,屬于偷稅漏稅了,不過現實中只要你有適當的報稅,一般稅務機關也很少會去深入查詢這方面的問題,有點類似于法不責眾)。
那么如果企業盈利了,這部分資金要如何才能轉到股東的個人賬戶上,且盡量避免繳納稅費呢?一般而言,無非以下幾種方式。
發票報銷
股東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在實際消費之后,都可以根據公司制度來報銷。但是如果不符合規定的個人開支,也不要拿來報,因為公司稅前不能扣。假設你分紅的這部金額并不高,且企業的股東較少(比較好協商),那么分紅資金可以通過以報銷的方式來發放,比如列支業務招待費、油費、業務拓展費用等等,不過通過這種方式只能解決小部分,你總不能幾百萬的收入,列支個上百萬的費用吧。
工資
股東也可以是公司的職員。那么領一份工資也理所當然,只要稅率在20%以下,通過走工資的形式能夠省個稅。但是需要注意,一旦工資、獎金超過了一定限制(4萬)。那么個稅稅率25%加上所得稅扣除25%的結果是19.5%,會接近股息紅利所得稅率。
所以把自己月薪定在4萬左右,是比較合適的。
租金費用
這個也是可以解決一部分,但是金額仍然有限,比如股東有房地產(實際沒有出租給公司,仍然是股東自用),但是可以簽個協議說明把該房地產租給公司了,然后通過收取租金來實現分紅,這種解決方式也是有限額的,租金水平要合理。嚴格來說,股東出租取得的租金也要繳納稅收,不過很多都沒報稅,再者報稅租金的稅收也低于分紅的個人所得稅。
或者可以反過來,公司用利潤去買車、買房子,這些資產掛在公司名下,但是實際上無償給予股東使用,現實中也有很多這種情況,這種的壞處就是資產仍然是掛在公司的名下,以后公司經營不善倒閉,這些資產都會被收走拍賣用于償還債務。
股東的暫借款
就是股東以暫借款的形式,將公司的資金借走,然后根據股東的需要用于投資,但是這個嚴格來說,并不算是轉到個人賬戶上,因為公司的賬上會一直掛著這筆賬目,隨時可以要求股東歸還回去,特別是企業出現資不抵債的時候,這筆資金也拿回去還債。
減資
減少注冊資本,按照持股比例返回股東一定的出資額,法律是完全沒問題的,但是在操作上其實很繁瑣,增資容易減資難,歷來如此,而且公司減資,往往是業務收縮組下坡路的征兆,不利于公司的發展。這個能使用的也是有限的,比如你的注冊資本就1000萬元,每年盈利有好幾百萬,沒幾年你注冊資本就要減資完了,再者一家企業,適當的注冊是其實力的一種體現,總不能減到一毛不拔(有的招標就要求投標企業注冊資本必須達到多少才可以)。作為公司減資,由于是同比例減少,也不影響每個股東的實際權益。不過,公司注冊資金減少,不利于公司的形象,還是不這么做的好。
組織形式與業務分流建議
- 建議一: 股東以有限合伙企業的形式組成為優
如果股東可以選擇自然人、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業任意身份組成,建議以有限合伙企業為優先。因為在分紅方面來講,如果股東是個人的話,存在雙重納稅,即公司繳納增值稅所得稅后,個人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限責任公司為股東是次選擇。再者,通過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業作為股東,對自然人股東而言可以作為風險緩沖帶。而且合伙企業成立在一些國家經濟性園區是可以享受財政補貼扶持(注:所得稅國家財政四六開,40%留存地方60%上繳中央,我們合作的一級園區可以返還地方30%-70%)
- 建議二:在稅收優惠園區設立一家或者多家服務型個人獨資企業
這些個人獨資企業,分別持有了原企業未來運營所必需的生產資料,以維持長期的經營。通過這個模式調整,原改變商業模式,把原公司的業務分流給該個人獨資企業,在整體利潤不變的情況下,實現了總體稅負降低的效果。我們來看一下:
個人獨資企業納稅情況如下:
- 增值稅: 500/1.03*3%=14.56萬
- 附加稅: 14.56*3%=0.44萬
- 所得稅: 500/1.03*10%*35%-6.55 =10.44萬
- 實際納稅額 : 14.56+0.44 +10.44= 25.44 萬。
總結
股東需要從公司獲得的資金可能會涉及到多個用途,那么需要合理地規劃好各個途徑,在降低綜合稅負的同時,一定要保證合法性和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