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在文首——公司法重要修訂內容:
1、發起人股份一年內不得轉讓——都純資合公司了,轉讓一下有何不可?這次,終于,刪掉了!
2、控股股東所持股份上市后3年內不得轉讓——是的你沒看錯,去香港也要鎖3年!
3、股東會、股東大會,統一叫“股東會”!
4、有限公司董事會中設審計委員會的,可以不設監事會或監事——敲黑板!!!多少年了,監事會、監事!終于!可以!不設了?。?!看看人家英美法系,不設監事會不也過的挺好,以后估計沒有公司再設監事會了吧。
5、明確股份公司股東會(這字數比“股東大會”還多了!)可以確定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中非執行董事過半數的,可以不設監事會。
6、再次明確可以設類別股東——但上市后不得發行WVR股份
7、任意公積金、法定公積無法彌補虧損的,可以資本公積彌補,且以簡易減資方式公告即可——可以干,而且不用公告苦等45天!
8、刪除一人有限公司專節,相關規定分別體現在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章節中。具體而言:刪除了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設一人有限公司的規定——馬甲不限量、不夠還可以多套幾層;允許設立一人股份公司,想solo?沒問題!
9、明確規定董事會行使股東會以外的所有職權——董事會職權?舊法列舉了11項也沒列完;新法懶得列舉了反正也列不完,一句話說清楚:股東會不管的都歸董事會管
10、明確經理權限——同樣,懶得列舉了,按公司章程/董事會授權來!
11、董事會人數——統一規定3人以上,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不再有區別
12、明確了法定代表人的權責——“法定代表人”是干嘛的?以前還真沒明確過。
13、明確規定可以發給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執照有同等法律效力——同等效力,看清楚了!類比一下,“電子章與公章法律效力一致的聲明”這種滑稽的文件以后別再出現了好吧。
14、明確可以股權、債權出資——工商局再也不會以“債權出資無先例”為由拒絕做工商登記了!
15、有限公司股東可以要求查閱、或委托會計師律師查閱公司會計憑證等資料——公司不得只提供會計賬簿、不提供會計憑證了
16、明確選舉解任董監事、修改章程、增減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等情形,不得以臨時提案形式提出——提高了控制權爭奪的門檻,是好是壞難說
17、明確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程序參考募集設立——有限公司改制為股份公司作為發起設立的一種形式,其設立程序到今天才第一次明確
18、無面額股——可以有,面值每股1元,真的只是約定俗成而已
19、國有獨資公司應有過半數董事為外部董事,并應當有職工代表——這怎么玩?拭目以待
來源于:”股權激勵論壇、企業上市法商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