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廖聰
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在經濟活動中比較常見,兩者有什么相同點和不同點?我們從法律角度和財稅角度對相關問題做個梳理,供讀者參考。
一、定義
在了解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的異同之前,我們先看看兩者的定義。
根據《民法典》第54條規定,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二、法律方面的異同
根據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的定義,我們對兩者有了一個初步的了解,接下來,我們從法律方面進一步了解兩者之間的異同。
1.投資主體
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條和第16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只能是一個自然人,同時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2.訴訟主體資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第59條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2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屬于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3.債務承擔
根據《民法典》第56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8條指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4.經營場所
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
可見,一般情況下個體工商戶需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對于無固定經營場所攤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8條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21條第2款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與招用的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2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招用職工的,應當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在法律方面的異同總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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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面異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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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個體工商戶 |
個人獨資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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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主體 |
個人或者家庭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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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主體資格 |
1、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 2、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
以個人獨資企業自己的名義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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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承擔 |
無限責任 |
無限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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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場所 |
一般情況下需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
應當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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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
是 |
是 |
三、財稅方面的異同
了解完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在法律方面的異同后,我們再從財稅方面了解兩者之間的異同。
1.設置會計賬簿方面
一般情況下,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第2條規定,凡從事生產、經營并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憑證,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
對于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可以不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第6條規定,達不到上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1條明確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2.納稅人資質登記方面
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根據自身情況和相關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或者小規模納稅人。
什么情況下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應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主要法律依據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下簡稱“規定標準”)的,除該辦法第四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對于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一般情況下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但是在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條件下,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也可以選擇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主要法律依據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該辦法所稱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進行核算。
什么情況下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3.稅款征收方面
稅務機關對建賬的個體工商戶主要采用查賬征收方式征收稅款。
根據《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第14條規定,稅務機關對建賬戶采用查賬征收方式征收稅款。建賬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賬征收與定期定額征收相結合的方式征收稅款。
對于符合一定條件、達不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對其采用定期定額征收(核定征收方式的一種)的方式。
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該辦法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收管理。
稅務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采用查賬征收方式征收稅款。個人獨資企業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1年第49號)第35條第1款第2項至第6項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稅款。
4.適用增值稅條款方面
在適用增值稅條款方面,個體工商戶適用于增值稅中關于“個人”的有關規定,個人獨資企業適用增值稅中關于“單位”的有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1年修訂)第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5.適用所得稅方面
關于所得稅計算方面,對于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按照5級超額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第2條和第7條規定,對于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和第3條規定,經營所得,應當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對于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的所得額,由稅務機關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
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該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以下簡稱定額)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
對于實行查賬征稅辦法的個人獨資企業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5%至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
《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6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生產經營中8個項目的扣除依照本辦法的法規執行,不比照《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確定。
對于實行核定征稅辦法的個人獨資企業生產經營所得,稅務機關采用定額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地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在財稅方面的異同總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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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方面異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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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個體工商戶 |
個人獨資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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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會計賬簿方面 |
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對于達不到建賬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可以不設置會計賬簿 |
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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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資質登記方面 |
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或者小規模納稅人 |
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或者小規模納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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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征收方面 |
主要采用查賬征收方式征收稅款;對于符合一定條件、達不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采用定期定額征收方式 |
采用查賬征收方式征收稅款;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1年第49號)第35條第1款第2項至第6項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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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增值稅條款方面 |
適用于增值稅中關于“個人”的有關規定 |
適用增值稅中關于“單位”的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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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方面(查賬征收) |
經營所得按照5%至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
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5%至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其中8項生產經營所得不比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