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個人500元以下零星支出
像辦公室修個鎖、路邊買點水果、食堂買個菜等,如果是從個人哪買的,一次(一個銷售者一天算一次)不超過500元,按照國稅總局2018年28號公告的規定,只需要取得一張個人開具的收款憑證就可以。也就是只需收據完全可以入賬并稅前扣除。
附件:只需收據,但是需要注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就可以作為稅前扣除的原始依據。
二、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支出
好多企業逢年過節向職工發放福利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等,這些也不需要取得員工開具的發票。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個人取得的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免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所說的福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附件:福利費、困難補助發放明細表、付款證明等福利支出憑證,可以作為按照稅法標準稅前扣除的原始依據。
三、支付差旅津貼
支付因公出差人員的差旅補助不需要發票。
附件:差旅費報銷單,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憑真實、合法的憑據準予稅前扣除,差旅費真實性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企業差旅費補助標準可以按照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或經企業董事會決議自定標準。
四、支付員工誤餐補助
支付員工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不需要發票。員工獲得此補助,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1994〕089號明確,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附件:誤餐補助發放明細表、付款證明、相應的簽領單等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有效憑證。
五、支付的未履行合同的違約金支出
好多企業經常遇到由于各種原因導致合同未履行,需要支付對方違約金,這項支出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不需要取得發票。
注意:憑雙方簽訂的提供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協議、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收款方開具的收據或者有的需要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仲裁機構的裁定書等就可以稅前扣除。
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如期而至,可以說,了解匯算清繳相關事項,對于企業實現準確納稅申報與稅款繳納具有重要作用。
那么,有關匯算清繳,企業究竟需要了解哪些具體事項呢?
其中一個重要事項就是種類多、源頭廣、情形多的稅前扣除憑證,那么稅前扣除憑證要注意些啥?看這里!
我們首先要了解收款憑證、內部憑證、分割單等區別和作用。其次要了解稅前扣除憑證的種類、填寫內容、取得時間、補開、換開要求等方面的詳細規定。再次要了解針對企業未取得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外部憑證的情形時的補救措施。
01
稅前扣除憑證是否取得
(一)企業已發生的支出,核實稅前扣除憑證是否取得。
(二)暫未取得稅前扣除憑證的,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并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

02
稅前扣除憑證是否完整、齊全
(一)根據不同支出項目,核實對應憑證是否完整、齊全

(二)核對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是否齊備。整理相關資料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03
稅前扣除憑證填寫是否規范、完整
(一) 核實發票開具是否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相關章戳加蓋是否齊全、正確。
(二)核實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是否符合以下規定: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三)核實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是否準確填列企業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四)“備注欄”是否填列完整,比如提供建筑服務,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銷售不動產,發票的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發票的備注欄注明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備注欄注明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等等。
04
發現稅前扣除憑證不合規的,
及時要求對方補開、換開
情形一:交易不真實的,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已扣除的需要對成本費用進行轉出。
情形二: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對方企業因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注意:左側第1項至第3項為必備資料。
溫馨提示: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的稅務處理
情形一:由于一些原因(如購銷合同、工程項目糾紛等),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企業主動沒有進行稅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后,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扣除,追補扣除年限不得超過5年。
情形二: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其他注意問題:
1、不合規發票是指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判斷發票是否符合規定的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等相關法規。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是指發票以外的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判斷其他外部憑證是否符合規定,主要依據與憑證相關的各類法律法規,如財政部發布的《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等。
2、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是一個相對寬泛的概念,既包括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各類支付憑證,也包括支付寶、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賬單或支付憑證等。
來源:二哥稅稅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