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征增值稅情形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農產品除外。
二、出口貨物勞務以及零稅率應稅服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一條規定,出口貨物勞務除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外,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第七條規定,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情形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零售部分消費品的情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條規定,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五、銷售舊貨情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享受減免情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提示:如果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七、部分差額征稅的情形
1、全部不得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第一條第(三)項第3款規定,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差額部分不得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例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第一條第(三)項第4款規定,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類似差額扣減部分不得開專票的情形還有勞務派遣服務、安保服務、人力資源外包、旅游服務等,具體可詳見【視頻課程】差額納稅業務發票開具的3種情形。
八、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九條規定,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九、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十、小規模納稅人未按規定登記一般納稅人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