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普遍高于企退人員,許多人都說是視同繳費年限引起的。
網上許多人認為,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在2014年以前是沒有繳納養老保險的,如今退休被認定為視同繳費,進而領取較高的養老金,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他們意見最大的地方就在于:大多數年份沒有繳費,如今領取的養老金太高,不公平!
這里小編簡單的說下自己的看法!
一、退休金與養老金
直到目前,依然有許多人分不清退休金與養老金,還是混為一談!
企退1992年之前領取的叫做退休金,1992年之后領取的叫做養老金;
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以前領取的叫做退休金,2014年以后領取的叫做養老金。
之所以是1992年與2014年,那是兩個改革的時間節點!
1992年是企業改革,開始個人繳納養老保險;2014年,機關事業單位改革,開始個人繳納養老保險。
或者簡單地說,退休金是國家財政保障,無需個人繳納任何費用;養老金是社保基金保障,需要個人繳納社保費用。
二、關于是否繳費問題
2014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也就是所謂的養老制度并軌,雙軌(養老金、退休金)制度轉為單軌制度(取消退休金)。
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開始由社保基金發放,財政不再直接發放。
這里有兩點需要注意:
首先,企業在1992年之前,機關事業單位在2014年之前,單位都會上交一部分金額金額退休金賬戶,以便本單位發放退休金。
后期,企業這個賬號的資金越來越少,甚至有些單位的整年收入都不夠支付退休金,不得不進行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企業單位1992年開始,個人繳納社保。
機關事業單位則是從2014年開始,但是模式基本沒有變換。
因此,說他們沒有繳費也是不合適的,他們所在的單位都會提取一部分進入退休金賬戶。
其次,說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視同繳費年限不算的話,就相當于目前工齡中1992年以前的工齡都不算,合理嗎?
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以前工齡不算,就等同于企退人員1992年以前的工齡不算,顯然是不合理的。
最后,2014年機關事業單位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金賬戶金額是全部轉移到社保養老基金賬戶的,。
《社保法》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可見,不管是現在的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以前年限的繳費,還是企退1992年以前的年限繳費,都是由國家承擔的。
換個容易理解的說法:
國家財政給人員發放薪資,國家財政給人員繳納社保(改革就是國家財政不再直接發放);國家財政再給人員發放退休金!羊毛還是出在羊身上!
再舉個例子:
2014年10月前退休的都沒繳,2014年10月2日退休的人員,不存在退休金。又不存在視同繳費年限,難道養老金為0嗎?
三、視同繳費年限從來不是養老金差距的原因
視同繳費年限只是為了補足沒有實際繳費導致的個人養老金賬戶的差額!
很多人對于這句話都難以理解,或者無法理解!
舉個極端的例子:
參保人員A視同繳費年限30年,實際繳費0年;參保人員B視同繳費年限0年,實際繳費30年;其他所有條件一致。
最終養老金計算的時候,兩者的基礎養老金是一模一樣的,不存在差異性。
參保人員B不存在視同繳費年限,也就沒有過渡性養老金,但是有個人賬戶養老金。
參保人員A不存在實際繳費年限,也就沒有個人漲養老金,但是存在過渡性養老金。
實際來說,同等年限,過渡性養老金要略高于個人賬戶養老金,但這不是養老金差異的關鍵因素。
再舉個的例子:
參保人員C是機關事業編人員,2014年以后開始工作,工作40年60歲退休;
參保人員D是企業在職人員,2014年以后開始工作,工作40年60歲退休;
兩人養老金孰高孰低?
兩人都不存在視同繳費年限,按照一般人的說法,視同繳費年限是影響養老金差異的因素,是不是代表參保人員C與D兩人養老金一樣?
今天的分享完畢,知道大家覺得是否有道理,或者說出你的意見與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