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犯罪記錄后,將有哪些限制?子女將有哪些限制?這是刑事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經常會被委托人詢問的問題,也是刑事案件家屬最關心的問題之一。本次,我們就該問題進行了系統化的檢索,希望能為讀者解讀疑惑。

犯罪記錄,是指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的生效判決和裁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相對不起訴的案件,因當事人確有犯罪事實,只是由于犯罪情節輕微等原因才被不起訴,一般來說是有犯罪記錄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犯罪記錄對個人、子女將產生一定的不利影響。
一、對本人的影響
1、行為限制
(1)入黨
《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基層黨委對發展對象的條件、培養教育情況等進行審查,根據需要聽取執紀執法等相關部門的意見。
(2)特定高校入學
《關于軍隊院校招收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和軍隊院校招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政治條件的規定》(〔2001〕政聯字第1號)規定,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和被剝奪政治權利的;被依法勞動教養、行政拘留過的;因違法犯罪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而未結案的,以及司法部門正在調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因民事、經濟等方面糾紛的訴訟尚未解決的;有流氓、偷盜,搶劫、詐騙、賭博、走私販私、賣淫嫖娼、吸食毒品、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行為的;不予錄取和接收。
(3)參軍
根據《征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曾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犯罪,依法不予刑事處罰的,或者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有嚴重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不得征集服現役。
2、職業限制
(1)公務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2)人民陪審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七條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準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4)政協委員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三十七條規定,因嚴重違紀違法被給予組織處理、處分或被判刑的,不得提名或繼續提名為委員人選。
(5)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規定,故意犯罪的,不得擔任律師。
(6)司法鑒定人員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規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7)公證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條規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8)注冊會計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十條規定,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受理申請的注冊會計師協會不予注冊。
(9)醫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不予注冊。
(10)教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
(11)拍賣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十五條規定,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
(12)董事、監事、高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不得擔任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3)證券從業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五條規定,因犯有貪污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不得擔任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公司法》一百四十六條見(11))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4)破產管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15)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主要是生產責任),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16)食品生產經營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17)食品檢驗機構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終身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
(18)其他與涉案有關的職業
《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這意味著,犯罪人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3-5年都有可能無法從事涉案的職業。
二、對子女的影響
1、子女可能不能參軍
根據《征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上述非法織骨干分子的;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家庭主要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本人不能劃清界限的,不得接收。
2、子女可能不能報考軍校
《關于軍隊院校招收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和軍隊院校招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政治條件的規定》直系親屬、關系密切的旁系親屬或其他直接撫養者中,被判刑或受過組織處理,而本人不能正確對待的,不能接收。
3、子女可能不能從事部分公務員職位
《公務員報考指南》規定,招錄機關將采取個別談話、實地走訪、查詢社會信用記錄、同本人面談等多種形式對考察對象進行深入考察,全面了解政治素質、道德品行、能力素質、心理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職位匹配以及需要回避的情況等,重點了解政治信仰、政治立場、政治意識和政治表現,并對檔案進行嚴格審核,重點審核年齡、工齡、黨齡、學歷、工作經歷等內容。
從《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中可以發現,通常情況下,父母受過一般的刑事處罰,不影響子女報考一般崗位的公務員。但特殊情況下,父母犯罪受過刑罰影響子女被錄用為公務員。比如,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規定,如果直系親屬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人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考生本人不能報考警察。
由于公務員考察由招錄機關具體進行,因此考察規則因各個機關而異,從實踐中發現,公、檢、法、監察委、國安機關考察較嚴格,父母犯罪受過刑罰大概率影響子女被錄用為該機關的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