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女兒結婚請事假,單位可以不批準嗎?員工強行休假是否屬于曠工行為?
曠工:指的是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準的缺勤行為。
這是百科上對員工曠工的定義,從勞動爭議實踐來看,這樣的定義并不準確,應當是員工未請假,或請事假(沒有重大且必要的事情),單位未批準的情況下的缺勤行為,可以認定為曠工。
因為員工請病假用人單位只有形式上的審批管理權,只要符合條件的員工履行了請假手續(xù),單位就應當予以批準,或者說是無需單位批準。
而從勞動爭議案件來看,當員工有重大、緊急的事情,必須請事假去處理,單位也應當批準。
岳父患癌癥需要轉院,員工請事假未獲批準,強行休假被按曠工辭退;
父親去世員工請假回家奔喪,單位未批準,員工強行休假被按曠工辭退;
小孩病危員工請假回老家,單位未批準,員工強行休假被按曠工辭退;
這都是近幾年發(fā)生的真實案例,并且在網絡上引起較大的輿論爭議,最終法院都判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
都說“法律是顯露的道德,道德是隱藏的法律” ,請事假單位不批準是不違法,但當員工家里發(fā)生重大緊急的事件,單位不批假還按曠工辭退,與道德不符。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應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則,應盡普通善良人之義務,除合理安排工作外,亦應對員工的具體困難存有憐憫之心。
可以看出,用人單位對員工請事假有審批管理權,但應當合理、善意的使用,過度使用不利于勞動關系的和諧,不違法也會判定違法。
女兒結婚請事假,單位可以不批準嗎?
(2020)滬01民終10910號
徐某是某餐飲設備公司的操作工,在公司工作已有近4年。
2019年4月23日,徐某因為女兒近期要結婚,向公司提交請假單,請求請假13天,提交假條之后便離開了公司。
次日,公司通過短信告知徐某,因為其請假時間過長,且無正當理由,公司決定不予批準。
徐某未予理會,依舊回家為女兒舉辦婚禮,公司又在5月6日給徐某發(fā)送短信,告知其在請假未獲批準的情況下缺勤至今,其曠工行為已違反了公司員工手冊規(guī)定,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希望你務必在5月7日到公司面談。
徐某5月8日才回到公司上班,面談后徐某不辭而別,當天公司向徐某發(fā)送了辭退短信。
徐某向當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0000元,以及加班工資、高溫費等訴求。
仲裁委審理后,裁決公司支付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8786元,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因子女結婚事宜請假,不能認定為曠工
一審法院認為,公司行使管理自主權,應當本著建立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出發(fā)。
徐某因子女結婚事宜向公司提出事假,公司應考慮到員工的實際情況予以處理,公司認定徐某請假期間均屬曠工,處理顯然過重,也不利于雙方和諧的勞動關系。
故一審法院確認公司違法解除與徐某的勞動合同。
二審法院:子女結婚請假,單位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審批
二審法院查明:徐某提出請假時,公司因正處旺季,徐某請假時間過長未予批準,公司聲明短一點時間可以請。
而徐某主張女婿是外地的,需要在陜西和安徽分別辦一場婚禮,時間短不夠用,然后雙方產生爭執(zhí),隨即離開公司。
二審法院認為,勞動者因子女結婚而提出的事假申請,雖符合一般人情常理,但在父母就子女結婚并不享有法定假期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因該事由提出的事假申請,享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審核決定是否批準之用工管理權。
二審法院判定公司據此解除徐某的勞動合同,不構成違法解除。
從法院的判決來看,員工子女結婚請事假,單位應當批準,但批準多少天單位有權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核批準。
并且可以看出,在審理此類具有爭議性的案件時,法院會比較注重過程的審核。
公司因為正處于旺季,表示只能批準短時間的事假,徐某在請假未獲批準的情況下,與領導發(fā)生沖突,然后離開公司。
并且公司在徐某缺勤后多次通知,徐某都沒有給出正面回應,公司要求其5月7日面談,徐某也未曾理會。
在上述請假的過程中,公司表現得比較像“弱勢群體”,因此審判也會比較偏向。
如果上述過程中,徐某表現得誠懇一些,充分表達自己的訴求,即使請假不能獲得批準,在訴訟中也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