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中離職是一件很常見的事情,有些是因為個人原因主動提出辭職的,有些可能是被公司辭退的,很多人對于離職、辭退、辭職這幾個的概念了解的并不是那么清楚。那么自動離職和辭職的區別在哪?
一、簽合同員工辭職可以嗎
勞動者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二、提前辭職要承擔違約金
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只有在兩種情況下需要支付違約金,一個是用人單位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并約定了服務期限的;另一個是勞動者掌握了用人單位秘密,雙方約定了競業限制,而且用人單位按月支付補償的。在上述兩種情況現,還要由違約金的約定才對勞動者有約束力。
2、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三、自動離職和辭職的區別在哪
自離,即自動離職,百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
1、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度出走;
2、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
3、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問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范圍。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答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
辭職一般有兩種情形:
1、依法立即解除勞內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容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2、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以上就是關于“自動離職和辭職的區別在哪”等相關法律知識。辭退的話一般是公司主動辭退勞動者,而辭職的話一般是勞動者主動向公司提出辭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