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企業不主動辭退你,每月發最低工資標準逼你自己走,大家怎么看?在職場中這種事情已經司空見慣,老板想要你走,有的是手段,作為員工其實是可以和企業溝通進行解決的。
第一,企業解聘和自己走有什么不一樣?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屬于自己辭職走人,一般用人單位不會給予經濟補償;如果屬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如果自己辭職走的,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如果是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非本人意愿辭職,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失業保險滿一年以上的,員工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二,每月發最低工資逼你走,其實也屬于非本人意愿,企業也應當支付賠償金,并辦理失業保險領取手續。
按照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雖然為你支付了勞動報酬,但是并未足額支付,而給你支付的是最低工資,你可以將以前的工資和現在的工資做對比,只要公司沒有你違規的記錄或是違規的處罰決定,沒有更換你的工作崗位,那就說明用人存在故意降低你勞動報酬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辭職屬于非本人意愿,而是用人的主觀故意行為,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離職補償金和為你辦理失業保險金待遇領取手續。
第三,維權的方式。
如果你不想離開用人單位,希望繼續為用人單位服務,可以和用人單位進行溝通和協商,如果用人單位改變了做法,那么可以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改正自己的做法,明確要求你辭職,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離職的方式,由用人解除勞動合同,給予經濟補償和協助辦理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手續;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改正做法或是堅持要求你自己離職,又不給于補償和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的,可在認真收集證據的基礎上,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是提起勞動仲裁,或是向媒體曝光等辦法進行維權。
總之,現在用人單位如果想要員工主動辭職,以規避自身的經濟補償責任,都會采取各種施壓措施逼迫員工自動離職,不管哪種施壓手段,總會留有不利的證據,比如降低工資,屬于沒有及時足額支付工資的行為,同樣是不合法的。在這種情況下,員工主要是要收集證據,通過合法的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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