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結婚率不斷跌破的同時,離婚率是節節攀高。
離婚可不是扯個證就能一勞永逸的事。房產分割是是離婚中很重要的一個爭議點。解決房產分割問題之前,要先解決房產權屬問題。
今天我們要討論的是比較常見的一種情形: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這類房產離婚時如何處理?產權是否一定就歸首付一方呢?夫妻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如何計算和分割呢?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真實案例:
男方在與女方結婚之前,在XX市買了一套房子,以自己的名義簽訂了買賣合同,房子首付30萬,剩下的辦理了銀行按揭貸款手續。房產證在婚前出來,登記在男方自己的名下。夫妻兩人結婚時,這個房子就作為婚房了。
男方的收入較多,想著自己可以養家,也可以解決房貸的問題,女方的收入就自己花了,不用女方還貸。然而,男方的收入會統一交給妻子分配,一部分用于還房貸,那一部分用于生活支出。
最后,觀念不和,女方提出離婚,要求分割上述的這套房產。
男方堅持,這套房子與女方無關:房子是自己婚前首付的,并且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婚后也是自己一個人在掙錢養家付房貸,女方一分錢都沒有拿出來還貸款,憑什么離婚的時候這個房子要分給女方。
以上案件中的情況,相信也是在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的情況。那法院最終如何處理呢?
男方要想獲得這套房子的產權,而女方要想分割房產獲得補償,就要符合以下五個條件,才可以適用這個法條來處理這個案件中的房產分割,回到我們的案件中。
第一,這套房子確實是男方婚前以自己的名義和房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第二,男方以自己的個人財產婚前支付了首付款30萬;
第三,婚前以自己個人名義在銀行辦理了按揭貸款;
第四,房子登記在男方一個人的名下;
第五,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其他的四個條件,這套房產是滿足了。但是說到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本案中,還貸的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呢?男方說房貸都是我一個人還的,我妻子根本就沒有參與還貸。那么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后的收入,首先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夫妻雙方有約定財產AA制,或者是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歸夫妻一方的財產。
本案中,男方婚后工資收入等來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男方也沒有證據能證明,婚后用于還貸的錢是他自己的個人財產。因此,本案中,還是滿足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條件。
因此,法院處理的時候,可以讓雙方就房屋處理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法院最終判決這套房子的歸產權登記一方也就是這個男方,還沒有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也就是這個男方給予這個女方補充。
那么夫妻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如何計算?
關于還貸部分,根據銀行還貸記錄應該不難計算出來.
如何計算房屋的增值呢?
房屋的增值,從字面上來理解就是指當時買房的時候購房價格和當前房屋的價值之間的差價,實踐當中,通常還包含了裝修的價值。一方婚前買房,婚后共同裝修。
法院在實踐中計算房屋的增值方式也很多,目前還沒有一個確定統一的做法,但是,法院采用比較多的,相對比較公平的計算公式是:雙方應共同分割的部分=夫妻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實際總房款(總房屋本金+已還利息)??離婚時房屋的實際價值,這樣的計算方式相對比較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