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可以合法改裝
今天就來給大家科普下
關于車輛改裝的那些事兒~


改變車身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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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得噴涂、安裝或者使用與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專用或者與其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改變車身顏色后,應當在十日內到車管所辦理變更登記。
如果改變車身顏色,但未按規定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將處200元以下罰款。
輪轂樣式可以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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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轂樣式可以改,但是輪胎規格不能變,同軸輪胎花紋必須一致。
加裝車頂行李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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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頂行李架改裝屬于合法改裝,但不能改變車身長度、寬度以及車身主體結構,同時行李架的高度不能超過30cm、長度不應超過車長的三分之一。
加裝腳踏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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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腳踏板需要注意的是:單側不能超過車身外50mm。
保險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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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杠項可以更換,但不得影響車輛參數(長度、寬度,接近角、離去角等,現在不允許加裝防撞裝置了)
在換裝了全新保險杠以及中網后,不能更換原本的汽車LOGO,也不能改變原車的照明和信號裝置。
車輛內飾可以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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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內飾顏色可改,但座椅、方向盤、離合器等不屬于內飾,不允許改裝。
除此以外
車標、燈光、尾翼
排氣管、方向盤、儀表盤等
都不能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并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64號)第七十九條: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參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的消聲器和喇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禁止駕駛拆除或者損壞消聲器、加裝排氣管等擅自改裝的機動車以轟鳴、疾駛等方式造成噪聲污染。
使用機動車音響器材,應當控制音量,防止噪聲污染。
機動車應當加強維修和保養,保持性能良好,防止噪聲污染。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駕駛拆除或者損壞消聲器、加裝排氣管等擅自改裝的機動車轟鳴、疾駛,機動車運行時未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或者違反禁止機動車行駛和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處罰。
交警提醒
合理升級愛車,拒絕非法改裝!
來源:泰安交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