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單位同意嗎”等登上網絡熱搜。那么,什么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申請工傷認定要注意什么?有時間限制嗎?需要單位同意嗎?未簽訂勞動合同,受傷后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嗎?這篇文章帶你了解關于工傷認定的相關問題。
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什么情形視同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在公司組織的戶外團建活動中受到傷害能否認定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申請工傷認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工傷認定申請表;
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申請工傷認定,有時間限制嗎?需要單位同意嗎?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一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按規定和前述時限提交相應材料,但當事人就確認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的情形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
注意!如果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同時,《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所在單位是否同意(簽字、蓋章),不是必經程序。
未簽訂勞動合同,受傷后怎么申請工傷認定?
對于沒簽勞動合同的情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督總局、全國總工會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中規定: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證據,確定事實勞動關系。
對工傷認定有爭議怎么辦?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必須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嗎?
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者可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資料。經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可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有哪些?
工傷保險待遇包括:
(一)工傷醫療期間待遇:醫療費、康復費等七項;
(二)根據傷殘等級,可領取傷殘補償;
(三)如果因工傷死亡的,可獲賠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四)其他工傷待遇。
用人單位依法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分別支付。
什么情形下可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救治,并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
(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
(三)依法經仲裁、訴訟后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
(四)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浙江工人日報綜合 部分內容來源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微信公眾號)
來源:中工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