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劉某是廣州某科技公司員工,月工資2.5萬元,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23年2月28日,劉某以公司克扣工資、加班工資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通過EMS快遞、釘釘及電子郵箱方式發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公司拒收快遞且未為劉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主張原因是劉某未辦理離職手續。
2023年3月13日,劉某向廣州某科技公司發出《離職證明及工資結清等催辦通知書》,要求公司出具離職證明,快遞仍被退回。
2023年3月20日,武漢某科技公司向劉某發出《錄用入職通知》,通知劉某于2023年3月27日報到上班,約定劉某月薪資總額為3萬元,并明確告知辦理入職手續時需提供最近一家公司離職證明原件等資料。
2023年3月31日,因劉某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交離職證明,武漢某科技公司向其發出《取消錄用通知》。劉某因此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廣州某科技公司支付未開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造成的再就業損失3萬元。勞動仲裁委支持了劉某的仲裁請求。
【裁決】
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案外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招用申請人,約定劉某的月薪為3萬元,因劉某未按案外公司的要求及時提交與廣州某科技公司的《離職證明》原件,導致案外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取消對劉某的錄用,至案件開庭時,廣州某科技公司仍未為劉某開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故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和公平合理原則,廣州某科技公司應對其未及時向劉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來源:南方工報)
來源:中工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