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3】508
夫或妻一方負債后,夫妻雙方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并約定房產歸孩子所有。離婚后,一方因債務被起訴,法院能否撤銷一方將房產個人份額無償贈與孩子的行為?
案情簡介
2020年3月、10月李大多次向王某借款,后未全部償還,王某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2021年3月法院查封了李大與妻子孫某共有的A房產(登記在李大名下),后王某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李大償還王某34萬元。后李大未按照判決內容履行,王某無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得知2020年12月,李大與孫某在平邑縣民政局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李大與孫某共有的A房產歸兒子李小所有,A房產剩余貸款以及其他所有債務均由李大承擔,無共同債權。
2023年7月王某提起債權人撤銷權之訴,將李大、孫某、李小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李大、孫某將A房產贈與李小的行為無效并予以撤銷。涉案A房產評估價值為72萬元,平邑法院判決撤銷李大將涉案A房產房款的36萬元(72萬元*50%)無償贈與李小的行為,該案現已生效。
法院審理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1.王某是否具有撤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具體本案中,李大向王某借款,該債權經法院生效判決確認,因李大未按期履行,王某向法院申請執行。李大于2021年12月在離婚協議書中將A房產無償贈與李小所有,該贈與行為導致其財產減少,損害債權人王某的利益,給王某造成債權難以實現的損害后果,依照上述法律規定,王某具有撤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王某稱2022年8月執行局談話筆錄之后知道案涉A房產已無償贈與李小的情況,起訴行使撤銷權,依照上述法律規定,未過除斥期間。2.王某撤銷權行使的范圍。李大與孫某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婚后共同財產A房產無償贈與李小所有。案涉各方當事人均對A房產市場價值評估報告無異議,評估結論72萬元。王某的撤銷權雖然不得對抗善意的房屋買受人,但可及于李大將涉案房屋購房款個人部分無償轉讓的行為。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的立法原意在于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護債權人利益,維持信用交易體系。為減少當事人訴累,故李大將案涉樓房房款的36萬元(72萬元×50%)無償贈與李小的行為應予以撤銷。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后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規定內容進行了完善,第五百八十三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負債,夫妻一方通過離婚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債權人可以通過訴訟撤銷相關財產處置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編寫:鄭敏 邱天雨
轉自:平邑法院
來源: 山東高法






